壹、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基本含義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壹種強制措施,通常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情況下,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決定,在指定的居所而非看守所對其進行監視居住。這壹措施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同時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或幹擾證人作證。
二、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權利
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律師作為當事人的法律代理人,享有會見當事人的權利。這壹權利是基於律師的職責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律師會見當事人有助於了解案件情況,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律師會見也是對當事人權利保障的重要體現。
三、律師會見的相關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律師會見當事人有明確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雖然這壹規定主要針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情況下,律師也應當享有相應的會見權利。
此外,為保障律師會見權利的順利實現,相關部門應當為律師會見提供便利條件,如安排合適的會見時間和地點,確保會見過程的安全和秩序。同時,律師在會見過程中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不得泄露案件機密或幹擾案件調查。
綜上所述: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律師有權會見當事人。這壹權利是我國法律對律師職責和當事人權益保障的重要體現。相關部門應當為律師會見提供便利條件,律師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通過律師的會見,可以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案件的公正、公平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第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尊重和保障律師依法享有的會見權。律師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