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需要滿足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在案件中相對於物證的言詞證據的證明力
需要具備全面的社會知識、復習判斷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不應因其易受客觀因素影響而被否定,而應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確認其效力。
1.壹方當事人提供兩個以上不相關證人的證言,另壹方當事人不同意,但沒有證據反駁的,應當確認證明力。
2.壹方當事人提供了不相關的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證明力應該根據整個案件來確定。
3.壹方當事人提供了五個利害關系的兩個以上證人的證言,但受其作證能力的限制,應當用其他證據予以確認。如果沒有矛盾,其證明力應該得到確認。
4.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方當事人主張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但沒有相應證據予以反駁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可見,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沒有找到做這件事的工具就不能結案。只要形成證據鏈,就可以定罪。所以,在現實案件中,有些案件沒有物證,但是其他證據已經形成了證據鏈,那麽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可以說得通,所以可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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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
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五條
對所有案件量刑,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