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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貨是犯罪嗎?

制售假貨是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涉嫌犯罪。

制假售假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行為的總稱。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統壹歸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在司法認定中,不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屬於制假售假行為,儲存、運輸此類商品的行為也屬於制假售假行為。

制造、銷售偽劣商品的常見犯罪: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本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2.生產、銷售假藥罪。本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生產、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本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行為。

4、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本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其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故意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摻入的行為。

5、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罪。本罪是指違反國家產品質量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銷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為依據刑法有關規定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1作出《關於辦理此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嚴格界定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摻雜、摻假產品”是指在產品中摻雜雜質或者異物,導致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或者喪失其應有性能的行為。“以假亂真”是指將具有壹定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將低檔、低檔產品冒充高檔、高檔產品,或者將有缺陷的、使用過的零配件冒充正品或者組裝後的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都適用於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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