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三條 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10]3號
(2010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3次會議、201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檢察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通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信息等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的規定,現對辦理該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壹)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十個以上的;
(二)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五十個以上的;
(三)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等壹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壹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第(壹)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壹半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二條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壹)數量達到第壹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壹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第四條以牟利為目的,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壹)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壹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數量或者數額分別達到第壹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六)項兩項以上標準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壹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壹百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五條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電子信息,允許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網站或者網頁上發布,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壹)數量達到第壹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第壹條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是淫穢網站,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等服務,並收取服務費,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壹)為五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上述服務的;
(二)為淫穢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為淫穢網站提供代收費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七條明知是淫穢網站,以牟利為目的,通過投放廣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間接提供資金,或者提供費用結算服務,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同犯罪處罰:
(壹)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投放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資金的;
(二)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二十條以上的;
(三)向十個以上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的;
(四)以投放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穢網站提供資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五)為淫穢網站提供費用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八條實施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壹)行政主管機關書面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為淫穢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
(四)向淫穢網站投放廣告,廣告點擊率明顯異常的;
(五)其他能夠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九條壹年內多次實施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行為未經處理,數量或者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十條單位實施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十壹條對於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罰金數額壹般在違法所得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本解釋所稱網站,是指可以通過互聯網域名、IP地址等方式訪問的內容提供站點。
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後主要從事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活動的網站,為淫穢網站。
第十三條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名校大學生建“美腿網”售黃碟 2008年5月7日12時許,涉嫌在網上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的羅亮(化名)在萍鄉落網。至此,萍鄉市首例特大制作販賣淫穢物品案被成功告破,羅亮在互聯網上開辦的“中國美腿網”色情網站被摧毀。萍鄉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民警在其住處繳獲各類淫穢光盤1640張,涉案價值20余萬元。令人惋惜的是,該案件的嫌疑人竟是壹名名牌大學的畢業生。
“我對不起父母,我無法面對他們。我真想跪下來大哭壹場,跟他們大聲說壹聲‘對不起’……”2008年5月14日,在萍鄉市第壹看守所內,羅亮滿臉羞愧地對記者說。 《刑法罪名實用指南——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是中國第壹部刑事辦案大型實務工具書。收錄了:
1、刑法專家的權威釋義; 2、刑法罪名認定及處罰實務問題,疑難問題解釋;
3、刑法修正案,人大決定,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及其理解與適用;
4、最高人民法院審定的典型疑難判例;
5、最高人民法院審核的標準裁判文書;
6、辦理刑事案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
7、附錄本書是公,檢,法,司,律師刑事辦案必備工具書。
同時也是公安政法院校必備刑事法律重要教學參考書。本叢書以其權威性,針對性,全面性和實用性在國內刑事法律圖書出版領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重大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