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的臣民或今天的所謂“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冤案或不服地方判決,可以直接向中央政府申訴。朝堂外有鼓,掌管升官的官員,臣民可擊鼓聞之。這種“爬鼓”在《晉書》中就有記載,此後壹直設置。在宋代,還有壹個專門的機構與這個“鼓”有關。宋初稱鼓司、登文苑。真宗景德四年(1007),由鼓司改為鄧文淵,鄧文淵改為鄧文淵。鼓院和檢察院把案子直接呈到皇帝面前,由皇帝審理。無名氏的《周琛探秘》第壹折:“讓他做賊醜,各方面聰明。如果不能滿衙門告,還是得去報館告。”可見聞鼓之趣。當時甚至規定,如果鼓院和檢察院不受理,可以向禦史臺甚至皇帝申訴。當然普通人是見不到皇帝的,所以朝中有檢察官,妳可以向他舉報。
擊鼓鳴不平制度的起源
當然,要皇帝破這個官司,他太忙,又不能立身雙修。當他的廣告規則頒布時,世界上來北京的人真的很多,甚至無論大小。我能怎麽做呢?唐太宗至道元年(995年),聖旨下達:諸路不許人越訟。後來詳細解釋說只有當地的道州縣才能受理。
真宗鹹平六年(1003)還規定,郡縣事務經過州、州不理道後,州縣官員、轉運使節、在京官員有機密案件或獄部不受理的案件,可以公布。上訴是有壹定期限的,北宋是半年,南宋是1年。朝廷官員比百姓長,是3年。如遇大赦等特殊情況,可延長至五年。最終,這個“廣告系統”只是名存實亡。
但天皇也不是完全不負責任。知道自己解決不了那麽多案子,就把這個權力委托給各級官員。壹定有辦法保護正義。因此,宋代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刑事審判制度,包括審判管轄、審判機構組成、法官回避、法定起訴和審判程序等。
宋代沒有縣壹級的重刑,最高只罰壹百棍。州壹級有權對縣壹級上報的監禁以上的案件進行審判,同時也受理申訴,審理刑事案件。元豐變法之前,國家可以對大大小小的案件做出判決,包括死刑,然後要報刑事訴訟部門批準才能執行。國家級管轄的設立可以彌補鄧文院受理能力的不足。路壹級有運政司、刑司等機構,負責審查路內各縣的刑事案件,平反冤獄。這是彌補州縣訴訟制度缺陷的監督措施。中央監察部不管理監獄,也沒有監獄機構。它只負責審查地方案件,平反冤案,監督地方官員使其依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