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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強制措施變更是指因案件情況變化,司法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發生變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告人被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撤銷或者變更。被羈押正在接受偵查、起訴、壹審、二審的被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無法了結,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根據法律規定,在司法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罰性措施。即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毀滅、偽造證據,繼續犯罪以及其他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為。因此,強制措施與罰款、行政處罰有著本質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對強制措施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屆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壹百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過程中,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違法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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