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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頒發機關: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2001-10-18

實施日期:2001-10-18

前言

造就壹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清正廉潔、道德高尚的法官隊伍,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條件,是人民法院履行憲法和法律職責的重要保證。法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對於確保司法公正、維護國家法治尊嚴至關重要。為了規範和完善法官職業道德規範,提高法官職業道德素質,維護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壹.確保司法公正

第壹條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切實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通過法庭內外的言行彰顯公正,避免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懷疑。

第二條法官履行職責,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堅持和維護司法獨立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不受法律的影響。

第三條法官在司法活動中,不僅應當自覺遵守法定回避制度,而且認為公眾對案件的公正裁判可能產生合理懷疑的,應當提出不予審理的請求。

第四條法官應當抵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種社會關系說情,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法官不得違背當事人的意願,以不正當手段強迫當事人撤訴或者接受調解。

第六條法官應當公開、客觀地審理案件,自覺接受公眾監督。但是,法律規定審判不公開或者可以公開進行的除外。

第七條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應當獨立思考、獨立判斷,敢於堅持正確意見。

第八條審判過程中,法官不得私下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九條法官在司法活動中應當避免主觀偏見、濫用職權和忽視法律。

第十條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不得以言行表現出任何歧視,並有義務制止和糾正參與人和其他人員的任何歧視性言行。

法官應當充分註意因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居住地等可能產生的差異,確保訴訟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第十壹條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保持中立。

宣判前,法官不得通過言語、表情或動作表達對判決的看法或態度。

法官應當依法調解案件,註意言行謹慎,避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其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

第十二條法官對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措施和判決,應當依法說明理由,避免作出主觀、片面的結論或者采取措施。

第十三條法官應當尊重其他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並做到以下幾點:

(壹)除履行審判職責或者通過正當程序外,不得對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發表評論,不得對與其有利害關系的案件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不得過問或者幹預下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

(三)不得就第二審案件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個人建議和意見。

第十四條法官除履行審判職責或者行政職責外,不得查詢其他法官承辦案件的審理情況及相關信息。

法官不得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辯護人泄露或者提供案件審理情況、辦案法官聯系方式及其他相關信息;不得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辯護人聯系、介紹辦案法官。

第十五條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避免受到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的不當影響。

第十六條法官不得在公開場合和新聞媒體發表有損生效判決嚴肅性和權威性的言論。如果認為生效判決或審判工作存在問題,可以向本院院長反映或向有關法院反映。

第十七條法官根據掌握的情況,認為其他法官可能或者已經違反法官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可能或者已經違反職業道德,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向有關部門或者機關舉報。

第二,提高司法效率

第十八條法官應當勤勉敬業,全心全意履行職責,不得因個人事務、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為影響正常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法官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在法定期限內盡快立案、審理和判決。

第二十條法官必須杜絕粗心大意、無故拖延或者延誤工作的現象,認真、及時、有效地完成工作,並做到以下幾點:

(壹)合理安排審判事務,提高訴訟效率;

(二)對各項司法職責的履行給予足夠的重視,對所承辦的案件給予同樣的認真關註,並投入合理充分的時間;

(3)在保證審判質量的前提下,註意節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時間,註意與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打交道的有效性。

第二十壹條法官應當在審判活動中監督當事人遵守訴訟程序和各項時限,避免因訴訟參與人的原因造成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誤。

第二十二條法官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時,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執行。

第三,保持清正廉潔

第二十三條法官在履行職責時,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利用職權和地位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四條法官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款待、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第二十五條法官不得參與可能導致公眾對其廉潔形象不信任的商業活動或者其他經濟活動。

第二十六條法官應當妥善處理個人事務,不得為獲得特殊照顧而故意公開其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名譽和影響力為自己、親屬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第二十七條法官及其家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平應當與其職務和收入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法官不得兼任律師和企業、事業單位、個人的法律顧問。不得就未決案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提供咨詢或法律意見。

第二十九條法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申報財產。

第三十條法官必須將法官行為規範和職業道德的要求告知其家庭成員,並督促其家庭成員不得違反有關規定。

第四,遵守司法禮儀

第三十壹條法官應當嚴格遵守各項司法禮儀,保持良好儀表和文明舉止,維護人民法院的尊嚴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二條法官應當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並做到:

(壹)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除為維護法庭秩序和庭審秩序所必需外,在庭審過程中,不得隨意打斷或制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活動;

(二)使用規範、準確、文明的語言,不得對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有任何不公正的訓誡或不恰當的言辭。

第三十三條法官開庭審理案件時,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並監督法庭全體人員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的嚴肅性,做到以下幾點:

(壹)按照有關規定穿著法官袍或制服,佩戴徽章,並保持整潔;

(二)按時出庭,不得缺席、遲到、早退,不得隨意出入;

(3)集中精力進行審判,不做與審判活動無關的事情。

五、加強自身修養。

第三十四條法官應當加強自身修養,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品行,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三十五條法官應當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對社會現實的深刻理解。

法官應當具有忠於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具有懲惡揚善的良知,正直善良、謙虛謹慎,享有良好的個人聲譽。

第三十六條法官有權利和義務接受教育和培訓,樹立良好學風,深入學習法理學,掌握新知識,提高辦理法庭審判、判斷證據、制作裁判文書等各項司法技能,具備從事司法工作所必需的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三十七條法官在日常生活中,應當嚴於律己,品行端正,培養高尚的道德品行,成為遵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模範。

不及物動詞抑制校外活動

第三十八條法官從事各種職務外活動時,應當避免引起公眾對法官公正性和廉潔性的合理懷疑,避免影響法官職責的正常履行,避免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產生不利影響。

第三十九條法官必須杜絕違背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和良好習慣,可能影響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職責的不良嗜好和行為。

第四十條法官應當謹慎出入社交場合,謹慎交友,謹慎處理與當事人、律師以及可能影響法官形象的人的交往和接觸,以免給公眾造成不公正或者不誠實的印象,避免在履行職責時可能出現的麻煩和尷尬。

第四十壹條法官不得加入邪教組織。

第四十二條法官不得在非職務活動中披露或者使用審判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審判信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非公開信息。

第四十三條法官不得加入營利性組織或者可能利用法官影響力牟利的組織。

第四十四條法官可以參加有利於法制建設和司法改革的學術研究和其他社會活動。但這些活動應以符合法律規定、不妨礙公正司法和維護司法權威、不影響審判工作為前提。

第四十五條法官發表文章或者接受媒體采訪應當謹慎,不得對具體案件和當事人發表不當言論,避免因言辭不當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懷疑。

第四十六條法官退休後應當繼續保持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當言行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懷疑。

補充規則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指導和監督本院法官遵守本準則。

第四十八條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應當遵守本準則。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員和法警參照本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準則由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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