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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和外賣員壹起為外賣買單?

近日,甘肅省永昌縣法院審結了壹起外賣騎手送餐途中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雖然案件以調解解決,但外賣騎手打人的交通事故在全國各地屢見不鮮。壹旦發生交通事故,找誰賠,怎麽賠就成了問題。就責任問題,記者采訪了北京德恒(蘭州)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吳。

案例:送貨員送餐途中與人刮蹭。

2020年7月的壹天,外賣小哥徐接到某配送平臺公司分配的訂單任務後,像往常壹樣出門送餐。途中,許駕駛的電動車與行走管刮擦,交警認定許負事故全責。關受傷後住院35天,造成各項經濟損失3萬余元。事故發生後,關某與徐某及某分銷平臺公司無法就賠償達成壹致意見,遂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就誰應承擔責任及賠償金額發生了爭執。法官耐心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意見:徐某及某分銷平臺公司賠償關某各項經濟損失1000余元。

分析:承擔責任要註意兩點。

關於責任問題,吳表示,可以註意兩點:

1.在工作時間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騎手應當承擔責任。騎手的工作時間主要取決於與雇主約定的雇傭形式。騎手的工作模式不是24小時在線接單,而是自己選擇工作時間。工作後,其意誌和行為不受雇主管理和支配,造成的損害由他個人負責。

二、搭車人在工作過程中,雇主應承擔責任。《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值得註意的是,外賣騎手與平臺之間存在多種雇傭形式,大致如下:

1.App平臺與騎手簽訂了勞動合同。事故發生後,APP平臺應承擔作為雇主的責任;

2.APP平臺或其專門經營外賣平臺的全資子公司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服務協議,勞務派遣單位與外賣騎手簽訂勞動合同,派遣騎手到App平臺進行配送服務。事故發生後,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第二款規定,接受勞務派遣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此,傷者往往將App平臺公司和勞務派遣單位列為* * *共同被告;

3.三號。App平臺或其專門運營外賣平臺的全資子公司與配送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再由配送公司與人力公司簽訂項目承包協議。最後,人力公司與騎手簽訂項目加盟協議並為騎手註冊個體工商戶或代發工資繳納保險。這種情況下,騎手雖然是個體工商戶,但仍由配送公司管理。如果在取貨途中發生事故,應視為對配送公司履行職責,配送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很多受害者將騎手、配送公司、人力公司、平臺作為* * *與被告壹起起訴。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該騎手投保了商業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將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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