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法律體系是“雙軌制”,即聯邦法和州法並存,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所以美國沒有統壹的律師法。有關律師制度的法律法規散見於憲法、判例法和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法》中。
有人根據律師的職位將美國律師分為三種:受雇於政府機關的律師、受雇於企業和公司的律師、經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上市律師”)。前兩種律師是政府或企業的員工。他們只辦理自己政府機關和公司的法律事務,不接受社會上當事人的委托。後者是在社會上履行職責,為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人服務,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律師,所以也叫“上市律師”。
近幾十年來,美國出現了壹些專門從事某項法律、辦理某些案件的律師,律師分工的傾向越來越明顯。目前,美國已經出現了壹批專利律師、合同律師、稅務律師等專業律師。
美國律師的活動和業務範圍很廣。律師活躍在社會的各個領域。律師業務從早期的刑事辯護發展到兼任法律顧問,提供咨詢,代理訴訟,處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在美國,律師的社會地位很高,是人們向往和尊敬的職業。這種崇高的社會地位取決於以下原因:第壹,美國是壹個遵守判例法的國家,法律非常復雜。人們要想處理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問題,就需要律師的幫助,否則將寸步難行。除了個人,壹些政府機關、企業、社會組織的重要決策,即使不是律師自己做出的,也往往要仔細考慮他們的意見後再做決定。第二,律師經濟收入較高。第三,律師資格是向上晉升的階梯。迄今為止,美國有23位總統是律師出身,超過60%的國會議員履行過律師的職責。法官、檢察官壹般由具有律師資格的人擔任。
由於律師的社會地位較高,獲得律師資格的條件非常嚴格。雖然各州的具體規定不同,但壹般應符合以下條件:壹是必須成年;二是經品行調查證明無劣跡者;第三,必須通過州律師考試。在美國,律師資格考試由各州最高法院任命的考官組成的考試委員會主持。考官壹般是該州權威的法官或律師,考生必須是美國法學院畢業,擁有法學學士學位。孝道測試包括聯邦法律和州法律。考試合格後,由考試委員會頒發律師資格證書。在壹個州取得律師資格並不意味著妳可以在其他州執業。如果妳想在另壹個州當律師,妳需要通過另壹個州的律師考試。
美國律師執業有三種形式。壹個是個人實踐。二是事務所聯合經營。第三,合夥律師事務所。
美國的律師組織是律師協會。有聯邦律師協會、州律師協會和縣律師協會。聯邦和州律師協會沒有附屬關系。律師協會的首要任務是制定律師守則,對律師進行道德和紀律教育。(二)組織律師進修學習法律;三是對社會進行律師教育。它還監督律師執行《律師法》的情況,並接受公民對律師的投訴。律師協會沒有權力直接處罰律師、停止執業或開除律師。這些權力由州法院行使。
日本的律師制度
明治維新之前,日本沒有律師制度。明治五年,日本制定了以法國為藍本的司法員額制。根據這壹制度,日本有“書代表”和“發言人”,開啟了代理人參與民事訴訟的先河。1876年2月,日本頒布了《發言人規則》(A 1號)。1880年5月,該規則被修改。1882刑法第壹次確立了行政抗辯制度。1903年2月,日本頒布了《律師法》,取代了發言人規則,但繼承了規則的基本精神。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吸收英美的立法經驗,改革司法制度,於1949頒布了新的律師法。這部法律幾經修改,是日本現行律師制度的法律基礎。
日本1949年頒布的《律師法》,前後幾經修改,現在共有11章92條。全面系統地規定了律師的使命、資格、權利和義務、組織和處罰。現簡要介紹其主要內容。
律師的使命和職責。日本《律師法》第壹條規定,律師有兩大使命:壹是支持基本人權,實現社會正義;二是在誠實履行職責的基礎上,維護社會秩序,完善法制。二戰以來,日本律師為完成上述使命做了大量工作。首先,他們發起並組織了“人權宣傳會議”。到目前為止,該協會已經舉行了20多次大會。其次,日本律師對公害和毒品傷害也極為敏感,對這些公害進行了不屈不撓的鬥爭,並取得了壹些勝利。第三,在完善法律體系方面,日本律師做了很多工作,比如關於未成年人的立法。因為律師的反對,從重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法意圖沒有實現。律師們的這些舉動,得到了日本國民的相當支持。
《律師法》規定的律師職責主要包括:參加訴訟案件,代表公民、機構和團體,為刑事被告人進行辯護;向社會提供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代理稅務等。
律師資格。日本律師法中有三條關於律師資格的規定:
(1)規定壹般情況下的律師資格,即普通律師資格,是司法進修生學習的結束;
(2)規定了壹般律師資格的例外情況:最高法院在職法官;大學、專業課和學院的在職法學教授和副教授;取得司法進修生資格後,在簡易法院擔任在職法官、檢察官、審判員、治安法官、法律幹事、司法研究所和治安法官書記員、研究所或法律研究所教員、眾議院或參議院法制局參事、內閣法制局參事五年以上的人員,無需完成司法進修生學習即可取得律師資格。因為日本的“司法進修生”指的是普通大學法律系畢業後通過國考取得的資格,而且學習的多是業務實務。因此,上述人員雖然沒有完成“司法進修生”的學習實踐,但已經在實際部門工作了5年,相當於司法進修生學習的結束。
(3)規定了律師資格的排除條件。根據日本律師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取得律師資格;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彈劾法庭解職的法官、被除名的律師、被暫停業務的辯手和稅務員;被撤銷職務的會計人員或者被撤職的公務員,自受處分之日起未滿3年的;被宣告無物業管理能力的人;尚未恢復權利的破產者。
日本律師組織和律師工作組織。日本律師是自治的,其律師組織在律師制度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日本有兩種律師組織:日本律師聯合會(簡稱日本律師聯合會)和法學會。日本律師聯合會(又稱日本辯護人聯合會)是全國性律師組織。其任務是保護律師的品格,尋求律師的改進和進步,監督、指導和聯系律師和律師協會。日本律師協會有1會長,165438副會長,71理事,5監事。這些人是選舉出來的。總統任期2年,其余為自願,任期1年。此外,“日本法律聯合會”下設八個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倡導人權委員會;司法進修委員會;司法系統調查委員會;律師推薦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日法聯盟”的工作主要有三個方面:壹是審查律師資格,監督律師行為,懲罰違法律師,監督律師協會的工作。這項工作是首要的和例行的;第二,調查研究立法和司法的完善。1972年,日本有壹個決議,規定今後有關司法制度的法律法規的修正和修改,要經過日本法律聯盟和最高法院的研究,才能提交國會。第三,從事維護人權的活動。
法學會是日本的地方組織,其使命與日本法律協會相同。律師協會是法人組織。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在各地區法院的管轄範圍內設立。目前,除了東京的三個法學會之外,法學會的成員都是所在轄區的律師。只有十幾個小律師。法律協會必須制定自己的規則,在日本法律協會註冊,並接受日本法律協會的指導和監督。法學會有1個會長和幾個副會長。此外,還有資格審查委員會、懲戒委員會、紀律委員會等專門機構。律師協會在日本律師制度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它審查律師資格,指導律師開展業務,並直接監督律師的活動。
日本律師的工作機構是“律師事務所”。日本的律師都是自由職業者,所以很多律所都是個人。個別律所的名字前面都是律師的名字,比如山田律師事務所,鳩山律師事務所。這些事務所有的有專門的辦公室,有的設在律師家裏。除了單人經營的律師事務所,還有幾家合夥的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事務所實力雄厚,競爭力強,有利於律師專業水平的提高,受到公民的信賴。因此,近年來,這類律師事務所發展迅速。除了個人或者合夥律師事務所,律師也被聘請到律師事務所工作。這些律師大多是新手,在從業期間已經成熟,為以後獨立成立律所打下基礎。
中國律師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在兩千多年漫長的封建社會裏,中國沒有律師制度,壹直實行封建專制。在司法制度上,沒有行政權和司法權、刑事權和民事權之分,從國王到縣令都有司法權;他們不僅是中央或地方行政長官,也是中央或地方公安局長、檢察院檢察長和法院院長。任何案件的當事人,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會受到審訊,都會受到刑訊逼供。法官會任意判決,既不允許被告也不允許原告辯護,也不允許其他人代理。
19世紀中葉,隨著鴉片戰爭的失敗和帝國主義列強的入侵,中國社會變成半封建半殖民地,外國律師開始在中國出現。他們先是在“租界”的法庭上履行職責,然後在中國的法庭上擔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在外來法律文化的強烈沖擊下,改革的呼聲日益高漲。腐朽封閉的清政府為了自保,開始變法修律。有著幾千年文明史的中國,最終從國外引進了資產階級司法制度,包括律師和律師制度。
1910清政府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模仿日本類似法典,規定允許律師參與辯護和代理。這是中國法律史上第壹部規定律師參與訴訟的法典。但是在這個法律公布之前,清朝就崩潰了。
辛亥革命後(1911),以孫中山為臨時大總統的臨時政府借鑒了資本主義國家的律師制度,準備效仿英、美、德、日等國考試選拔律師。但臨時政府很快被迫解散,沒有頒布實施。
袁世凱竊國後,1912年9月,北洋軍閥制定了《律師暫行條例》和《律師註冊暫行條例》。這兩個條例雖然條文不多(前者38條,後者只有7條),但規定了律師制度的主要問題。這是中國第壹部關於律師制度的成文立法,是舊中國律師制度的開端。章程頒布後,我國律師行業逐漸興起。1922年,上海市律師協會成立,是舊中國早期的律師組織。到北洋軍閥政府垮臺時,中國約有3000名律師,但大部分集中在上海、南京、武漢、天津等大城市。
在國民黨統治時期,由於政治黑暗和漠視人命的刑事和民事訴訟,律師的活動受到很大限制。律師大多集中在大城市,比如南京、上海。偏遠縣城找律師難,廣大農村幾乎沒有律師活動。那時候的律師都是自由職業者,大部分是個人,幾個人聯合組建律所,規模都很小。律師的主要業務是處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他們也可以被聘為法律顧問。律師個人接受委托,費用歸個人所有。大多數律師的目的是賺錢。誰給錢就給他做事,誰給錢多就給他努力。律師為了謀取私利,挑詞打官司,制造糾紛,敲詐當事人。舊中國的司法制度(包括律師制度)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不發達,律師能發揮的作用不大。由於他們大多出身於封建官僚地主家庭,受過封建教育,所以往往站在地主、官僚、資產階級的立場上為他們服務,以維護當時法律的執行,為封建買辦服務。當時有少數有正義感的律師,同情勞動人民,支持進步事業,反對當局的暴虐殘暴統治,沈鈞儒、石良等著名進步律師,卻經常遭到迫害。
新中國成立前,在我國* * *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的司法制度中,規定了“被告人有辯護權”。革命根據地民主政權的司法機關審理刑事案件,允許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
抗日戰爭時期,抗日根據地的司法機關十分重視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雖然由於戰爭環境的限制,沒有專職律師,但允許被告委托其親屬或具有法律知識的人出庭為其辯護。人民團體和其他單位也可以派員出庭,幫助成員進行訴訟辯護。
解放戰爭時期,壹些司法機關允許被告本人或其代理人進行辯護或反駁。
中國* * *產黨歷來高度重視國防制度,註重尊重和保障人民權利。革命根據地的辯護制度為建國後律師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壹些經驗,做了很好的準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制度是在批判和拋棄舊的律師制度的基礎上,經歷了創設、取消、恢復和發展幾個時期,逐步發展起來的符合國家法制需要的制度。
鑒於老律師們充斥著剝削階級和國民黨反動派的法律觀念,違法活動猖獗,訴訟律師包攬壹切訴訟,騙取關鍵款項,擾亂了法庭審判的正常活動。1950、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發布《關於取締黑納孜和訴訟律師的通告》,其中指出;作為舊司法制度的壹部分,舊的律師制度已被廢除。“如果老律師仍有違法行為,將有損法院威信和人民利益,應予取締。”然後在1952年,司法改革運動在全國範圍內展開。這樣,舊的律師制度不僅在法律上被否定,而且被徹底從社會上淘汰。我們國家開始建立壹個新型的團隊。
從1953開始,我國進入了發展國民經濟的第壹個五年計劃的新時期,相應地要求進壹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立健全人民律師制度。
從1954到1957,中國的律師制度有了很大的發展。截至1957年底,全國已有19個省、市、自治區成立了律師協會或籌備委員會,法律顧問處820個,專職律師572名,兼職律師350名。律師事務所成立後,接待了大量群眾來訪,承辦了大量刑事辯護和民事代理案件。根據司法部對上海、北京等10個省、市、自治區的59個法律顧問處辦理的1204件刑事案件的調查分析,有500件案件通過律師辯護改變了性質,否定了部分犯罪事實,其中63件被法院宣告無罪,49件免予刑事處罰。根據上海的壹項調查,在律師辯護的案件中,絕大多數被告都接受了判決,很少有人上訴或上訴。可見,律師制度在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證法律正確實施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從1957開始的反右整風運動,由於左傾主義的影響,擴大化的反右鬥爭把新中國的律師制度扼殺在搖籃裏。《律師暫行條例》(草案)被打入冷宮,壹批律師被指“喪失立場”、“敵我不分”、“為罪犯鳴不平、開脫罪責”,壹大批忠於黨和人民、剛剛熟悉社會主義法律的律師被扣上“右派”帽子,其他幸存的律師無法從事律師工作。從65438年到0959年,律師機構全部被廢除,律師制度被徹底摧毀。此後,中國出現了20多年沒有律師的空白期,這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壹大失誤。
1978年3月5日,五屆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恢復了刑事辯護制度。此後,中國的律師制度發展迅速。1979,黑龍江省呼蘭縣等地開始試行題目答辯。廣州設立了法律機構處理海外涉外案件。4月,上海重建律師組織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成立了專門小組,對上世紀50年代起草的《律師暫行條例》(草案)進行修改。
1979 65438+2月9日,司法部發布《關於律師工作的通知》,明確宣布恢復律師制度。1980年8月26日,NPC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這是新中國第壹部關於律師制度的立法。
《條例》頒布後,我國律師隊伍發展迅速,業務不斷拓展。律師不僅為刑事被告人辯護,還接受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的委托,在各種訴訟案件和非訴訟事件中擔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和代理人。
1996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壹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這是新中國的第壹部律師法。《律師法》是中國律師發展的裏程碑。《律師法》的頒布,對於完善我國律師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規範律師行為,進壹步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作用,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律師職能的日益增強,律師不僅在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社會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而且在促進民主法制建設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法律顧問的工作,有力地推動了各級政府依法決策和行政,促進了依法執政的深入開展。同時,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廣大律師大力開拓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關的業務領域,積極承辦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各個環節的法律事務,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重要力量。此外,廣大律師在促進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和經濟貿易的發展,依法維護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由於歷史原因和執法慣性,加上我國律師隊伍年輕,缺乏職業經驗,執法理念不適應,對社會上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的不良影響抵抗力差,出現了壹些道德失範、不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現象。有的律師缺乏應有的責任心,不認真履行職責,在辦理法律事務、處理委托人事務時敷衍塞責,甚至不服務就收錢,或者隨意收費、私自收費、不記賬;壹些律師對辦理刑事案件心有余悸;有的未能自覺抵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等人的誘惑和腐蝕。與此同時,少數律師拉攏辦案人員做“關系案”,有的律師甚至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些問題雖然只發生在少數律師身上,但影響惡劣,危害巨大。嚴重損害了律師事務所的聲譽,損害了律師隊伍的整體形象,幹擾了律師工作改革的順利進行。為了建設壹支高素質的律師隊伍,按照中央的要求和律師法的規定,糾正少數律師存在的問題,提高律師隊伍的整體素質,司法部於9月26日制定下發了《關於嚴格執行律師法進壹步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決定》,1996,提出了我國律師隊伍建設的總體指導思想、基本任務、工作重點、基本要求和具體措施。《決定》提出了加強律師隊伍建設的基本思路和總體要求;要按照中央關於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按照律師法的規定,進壹步加強管理,提高律師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努力建立壹支政治可靠、業務精湛、道德高尚、紀律嚴明、作風優良、社會形象良好的隊伍。
我們相信,隨著《律師法》的實施和中國民主法制的進步,中國的律師隊伍建設將會進壹步加強,壹支讓黨和人民放心的高素質律師隊伍將會建立起來,中國特色的律師制度將會進壹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