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是刑事訴訟終審判決後多久提出申訴,壹般案件可以延長到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特殊案件可以無限期延長。刑事案件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投訴了兩年多。有特殊情況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但對於準許離婚的二審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二審民事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
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