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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判多少年?

重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刑法的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法釋[2006 54 38+0]30號)第五條規定:“男女雙方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在該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以1994年2月民政部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實施之日作為認定“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關系”的期限,只是為了解決婚姻家庭民事糾紛中“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關系”的民事法律問題。我們可以假設,如果涉及有配偶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刑事案件。

對於法律問題,不能將婚姻視為事實婚姻,也不能要求有配偶的人“重新登記”,因為如果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無論這壹行為是否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都絕對不符合事實婚姻。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1994 12 14]已經給出了明確的答案:“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 65438)頒布實施後,1994 2月1 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與其共同生活的,仍應當以重婚罪定罪處罰。”

(3)民事基礎

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立無過錯方賠償制度,並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因重婚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無過錯方。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辜壹方是補償性的,對重婚是懲罰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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