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目前的環境並不適合取消這壹罪名,具體原因如下:
壹、法律的作用不在於制裁,而在於威懾。眾所周知我們國家目前的社會比較穩定和諧,很大的因素是因為我們的依法治國工作取得巨大進展,從上之下,無論是當權者還是老百姓,都能夠懂法知法用法。很多時候,社會上的不穩定因素都是在法律的威懾作用下,逐漸變得安定。
社會的治理是人治與法治相結合的過程,而法治就是兜底的。當壹個社會鍥約不被遵守的時候,人治無法妥善落實下去的時候,就需要法律來維護正義與公平。千百年前的秦國,正是因為在商鞅變法的支撐下,在法律制度的管理規範下,秦國才能壹統中國,百姓才能夠安居樂業,國家強大於四方之地。
所以即使目前的社會很穩定,但是也不能取消尋釁滋事罪,畢竟有時候法律的威懾作用要強於他的制裁作用。
二、尋釁滋事往往是犯罪的開端俗話說沖動是魔鬼,人壹旦情緒激動的時候就會做出壹些出格的事情,甚至釀下無法彌補的錯誤,而在日常生活中,尋釁滋事往往是流血沖突的開端。
我的壹個親身經歷,在壹個飯桌上,有個人喝酒喝大了,就開始胡言亂語,並且不斷挑釁“路人”,來獲得存在感與滿足感。針對這種情況,即使沒有給路人造成實質性的傷害,但是已然構成了尋釁滋事罪,此時法律就可以阻止對方將事態升級,並警示對方及時收手。倘若沒有這壹罪名,那麽尋釁滋事者只會更加的肆無忌憚,直到造成嚴重後果。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尋釁滋事罪往往能夠避免生活中的沖突進壹步升級,對於社會更加和諧的運轉有很大的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