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可能的罪名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也就是俗稱的幫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為其提供銀行卡或者幫助其轉賬,情節嚴重的,構成幫信罪。該罪已成為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犯罪之壹,本文不作深入分析。
本文重點討論第二個可能的罪名,也是容易被忽略的罪名——洗錢。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7種上遊犯罪,通過提供銀行卡或者幫助轉賬等方式隱瞞贓款來源和性質的,已構成洗錢罪。
壹、案例:什麽樣的行為構成洗錢罪?
根據《刑法》第191條的規定,為了掩飾、隱瞞毒品犯罪等七種上遊犯罪的收入(及其產生的收入)的來源和性質,構成洗錢罪。
七大上遊犯罪分別是:1毒品犯罪;2.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3.恐怖活動罪;4.走私犯罪;5.貪汙賄賂罪;6 .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7金融詐騙犯罪。
五種洗錢行為分別是:1提供資金賬戶;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和證券;(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4 .資產跨境轉移;以其他方法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為他人提供資金賬戶或者轉移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洗錢罪:
壹是他人實施特定上遊犯罪,獲取非法利益。
洗錢罪中的“錢”是指上遊犯罪的“錢”,即上遊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入)。洗錢罪附屬於上遊犯罪。沒有上遊犯罪,就沒有洗錢罪。實踐中常見的上遊犯罪包括:與非法集資有關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與腐敗有關的犯罪、賄賂等。
二是提供資金賬戶或向他人轉賬的行為,客觀上起到了“清洗”上遊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使其合法化的作用。
在洗錢罪中,“洗錢”是指掩飾、隱瞞“錢”的來源和性質,即上述五種洗錢行為。洗錢是通過金融工具或金融機構對“錢”的屬性進行轉化,以使上遊犯罪的非法利益合法化。洗錢不是正常經濟流通所允許的商品交易行為,也切斷了贓款與上遊犯罪行為的關聯,因此對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機關的刑事追訴活動造成了雙重損害,需要予以打擊。提供資金賬戶是金融領域上遊犯罪資金流通的第壹個環節,往往能產生掩蓋持幣人真實身份的效果,在形式上使資金與持幣人分離,司法機關難以追查資金去向,客觀上也會起到“清理”上遊犯罪所得及其收入使之合法化的作用。
第三,行為人提供資金賬戶或者向他人轉賬的,主觀上具有明知和故意。
這裏的“明知”不僅包括確定性,還包括可能性,即只要行為人知道該資金是上遊犯罪的非法所得,就可以認定其主觀上知情。在實踐中,推定被廣泛用於確定行為人的主觀認識和意圖。比如,無正當理由幫助他人將巨額現金存入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轉賬,或者幫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產的,可以直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明知的。
讓我們通過兩個案例加深對洗錢犯罪的認識和風險識別。
案例壹:張三洗錢案(改編自真實案例)
被告人張三,自由職業者,與張老大(國家工作人員)有血緣、兄弟關系。
上遊犯罪:老板張已因收受他人賄賂被定罪判刑。
洗錢罪: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張三收受其親弟張老大送來的現金800萬元,並按照張老大的安排,將全部現金存入其在中國銀行新開的壹張銀行卡內,並將該卡交給張老大。
分析提示:法院認為,明知張老板給予其的錢款為受賄所得,仍以提供銀行賬戶的方式掩飾、隱瞞800萬元贓款的來源及性質,已構成洗錢罪。張三的主觀認識是通過推定確定的。我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明確禁止出借、出租、倒賣銀行卡。將銀行卡借給親友,很可能被直接推定為具有掩飾、隱瞞上遊犯罪所得的主觀故意,必須格外謹慎。
案例二:雷、李洗錢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典型案例)
被告人雷、李系瑞某公司員工。
上遊犯罪:2013年至2018年6月,朱為“滕某公司”實際控制人,以滕某公司名義向1899集資參與人非法集資1449萬余元。截至案發,1279集資參與人損失8.46億余元。2020年2月2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朱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洗錢犯罪:2065438+2006年底,朱某出資成立瑞某公司,聘請、李某為公司員工,以李某為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為其他公司提供業務背景調查服務。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李某從事瑞某公司自營業務,在朱某的要求下,以滕某公司外匯理財業務為名進行非法集資,但仍向朱某提供多張個人銀行卡,接收從朱某實際控制的多個賬戶轉出的非法集資款。後、李某夥同滕某公司財務人員羅某(另案處理)等人,通過大額取現、大額轉賬、同櫃存取款等方式,將上述非法集資款轉移至朱某處。除工資收入外,自2065.438+07年6月起,每月還獲得好處費654.38+0萬元。
分析認為,本案的上遊犯罪是非法集資犯罪。這類犯罪分子在獲取非法利益後,往往通過多賬戶拆分、轉賬等方式,割裂交易鏈條,隱瞞非法所得。公司老板要銀行卡,壹定要提高警惕,識別風險,守住底線。
二、關註動態:為什麽要特別關註洗錢罪?
在司法實踐中,洗錢罪本來就是壹種存在感很低的犯罪。比如,貪汙賄賂犯罪雖然往往伴隨著贓款轉移和洗白,但過去只處理上遊犯罪,其他很少以洗錢起訴。然而,近年來,國家對洗錢犯罪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呈現出前所未有的高壓態勢,具體表現在:
第壹,反洗錢鬥爭已經上升到維護國家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的戰略高度。
2014以來,隨著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確立,我國開始從國家戰略的高度來認識反洗錢,重視程度和規格前所未有。
第二,立法、司法和金融當局協力打擊洗錢犯罪。
《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修訂,進壹步擴大了洗錢罪的範圍,加大了打擊力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出,為進壹步加強對洗錢犯罪的起訴,檢察機關必須同步審查洗錢上遊七大犯罪,主動介入偵查,依法追加起訴洗錢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數據顯示,2021至1,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洗錢犯罪案件數量同比上升117%。
2021年3月19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懲治洗錢犯罪六大典型案例。
2022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打擊和治理洗錢犯罪三年行動計劃(2022-2024年)》,決定從65438+
可以說國家打擊洗錢進入了壹個新的階段。在壹些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洗錢”行為或灰色地帶行為之前,涉嫌洗錢犯罪的風險陡增。洗錢這種以前很少適用的冷門罪名,未來可能會被廣泛適用。毋庸置疑,洗錢犯罪已經對我們的日常生活產生了影響,需要引起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