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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是犯罪嗎?

我認為妳通常不會找到妳的朋友。小偷認識妳的朋友嗎?妳的朋友有故意傷害他的動機嗎?為什麽兩個陌生人要互相殘殺?妳的朋友沒有作案動機,另壹個劫匪也不會蠢到報案說自己在搶劫過程中受傷。在警察來找妳之前不要把他送到妳家門口,那只能是自找麻煩。畢竟中國的法律是有漏洞的。這裏有壹個案例可以參考。

2004年8月1日晚1時40分左右,黃中全駕駛壹輛捷達出租車帶姜偉及其同夥前往長沙南湖建材市場“王德福”建材超市時,姜偉持壹把長約20厘米的水果刀對黃中全實施搶劫。搶得現金200元和手機壹部後,拔出出租車鑰匙遺棄在左前輪處,迅速逃離現場。

黃仲權拿起鑰匙,開車去找姜維和同夥。當車行駛至南湖建材市場“百年”家居建材區D1-40店門前三角坪區域時,黃中權發現姜偉及其同夥欲乘坐唐某某的摩托車離開,黃用其車撞擊摩托車前輪。姜維和同夥下車逃跑,黃仲權開車在後面追。姜和揮退了手中的刀,和同夥分頭逃走了。

微微壹歪,蔣薇逃到了精品布城商場西端的樓梯口。黃仲權從姜維身後快速開車,導致姜倒地。165438+下午0點09分,黃中權用車載電話110報警。經法醫鑒定,姜偉死於失血性休克。

壹審宣判5個多月後,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不公開審理,對黃歌中全打死劫匪壹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被告雙方上訴,維持原判。這意味著,黃仲權仍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從去年8月開始,長沙市民最為關註和爭論的這起案件終於落下帷幕。

2005年3月23日,長沙市芙蓉區法院作出壹審判決:黃仲權犯故意傷害罪,但案發後自首,被害人姜偉有重大過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賠償姜偉父親經濟損失36998.78元。收到判決書後,黃仲權和姜維的父親姜在生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訴。蔣再生認為,蔣偉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為654.38+0.2萬元,應由黃中權全額賠償。黃仲權則認為屬於正當防衛,無罪。

黃仲權案壹審宣判後,引起了市民和政法界的熱議,壹些單位還召開了研討會。黃仲權律師由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湖南省最負盛名的刑法學者邱興隆教授免費辯護。

在昨天的宣判會上,二審合議庭作出了更充分的說明:姜偉及其同夥在搶劫後已從黃仲權的視野中逃離,因此姜偉已不處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狀態”,因此黃仲權駕車撞姜偉的行為已不是防衛過當,而是故意傷害罪。二審法院認為,黃仲權的犯罪事實和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在壹審判決中已經得到充分體現。全案維持原判。

審判的三個焦點

焦點壹:劫匪持刀打還是不打?

追擊過程中,黃中權與姜維對峙超過10秒,雙方距離僅2米。在此之前,姜偉及其同夥在逃跑過程中,向黃仲權揮舞了壹把20厘米長的刀。這個情節成了大多數人支持黃仲權的依據。

黃仲權的辯護人在二審中表示:黃仲權的追求絕對合法,屬於絞擰範疇。逃跑途中,姜維等人揮舞著刀,刀是兇器,威脅早已產生。如果黃沒有被車輛擋住,自然會陷入更危險的境地,那麽對方就是兇手,黃中權重新具備了正當防衛的條件。

二審判決肯定了自救行為,稱:我國法律鼓勵公民與犯罪分子作鬥爭,賦予公民逮捕和向政法機關移交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同時在受到非法侵害時可以采取自救和自衛。本案中,姜維的搶劫行為無疑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黃仲權采取適當方式自救也無可非議。但合議庭認為,從全案事實來看,姜偉等人搶完錢後急於逃跑,處於被動地位,不存在再次傷害黃仲權的故意和可能性。姜維等人在逃跑途中向黃揮刀,主要是為了阻止黃仲權的追擊,方便其逃跑。因此,黃仲權的辯護主張不成立。

焦點二:反擊搶劫,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

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是為黃仲權辯護的基本點。

二審判決書對此進行了分析。法院認為,確定反擊或反擊式傷害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關鍵在於受傷害對象是否正在實施不法侵害。如果處於以下四種狀態,則不構成正當防衛的前提:1,客體不在實施不法侵害;2.客體只準備實施不法侵害;3.客體實施了違法侵權行為,但行為已經中止;4.雖然客體實施了不法侵害,但處於最終狀態。也就是說,正當防衛的允許時間是不法侵害開始至結束的期間。

本案中,姜維及其同夥在搶劫後拔出鑰匙,並從黃仲權視野中逃離,說明姜維等人對黃仲權的非法侵害行為已經告壹段落,不存在繼續或再次攻擊黃仲權的現實危險。黃仲權駕車追撞姜維,本質上沒有防衛意義,是新的攻擊和傷害,是故意傷害罪。

焦點三:有罪判決是有情還是無情?

事發當晚,黃中權第壹次與姜維對決,將近10秒。姜到精品布城西側樓梯口後,黃仲權開了壹個有勇氣與劫匪搏鬥的兄弟,但要坐三年零六個月的牢,還要賠錢給對方。這是壹個粗魯的判斷嗎?

二審審判長劉在宣判後表示,判決結果實際上已經考慮到了這壹點。壹般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至少是10年有期徒刑,本案的減輕量刑已經接近法律允許的底線。判決書還多次寫道:“姜維的搶劫行為對黃仲權的犯罪有較大的誘導、刺激作用,且具有事前過錯責任,可結合其自首情節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

網友對本案的回復:

:回復tomroo的文章:

按照法院判決的道理,是不是應該這樣理解:在犯罪分子搶劫了我們,逃離了我們的視線之後,如果我們要抓到犯罪分子,是不是只能用“文明”的方式去追捕?比如,我們要理智又感性地對歹徒說:小乖乖,放下刀來找妳叔叔阿姨,妳叔叔阿姨會親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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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tomroo的文章:

好像法院建議搶匪被搶後應該這樣處理:

小敏:我能拿回我的錢嗎?

土匪:笑話!我該把它還給妳然後搶劫妳嗎?(噗!給了受害者壹把刀。)

人:哎喲!疼死了!這是犯罪行為!

土匪:我傻嗎?我不知道?(噗!給了受害者壹把刀。)

人:哎喲!疼死了!如果妳不再次殺了我!

土匪:妳怎麽敢!妳要負法律責任!(噗!給了受害者壹把刀。)

閔:法官!我該怎麽辦?

法官:妳可以自衛,可以抓劫匪,但前提是不能傷害劫匪。

敏:我不能那麽做!難!

法官:法律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

土匪:對,我連這個都不知道。妳是怎麽學會法律的?(噗!給了受害者壹把刀。)

敏:我受不了了!

法官:妳可以先打電話110,如果要打官司再打電話給妳的律師。

土匪:那我先走了!

敏:我們走吧。我太痛苦了。

法官: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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