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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司法考試 外國法制史 速記

法制史73考點大匯集

壹、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輔—禮法合壹—明刑弼教(朱熹:禮法不可偏廢,或先或後、或緩

或急,德不約刑,可先刑後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國的理論依據。)

二、西周結婚

原則:壹夫壹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六禮--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三、西周離婚

七出--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口多言、盜竊

三不去--有所娶而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

四、西周繼承--嫡長子繼承制;財產諸子均分。

五、奴隸制五刑--墨、劓、刖、宮、大辟(死刑的總稱)。肉刑為主。

六、西周買賣契約—質劑

質--奴隸、牛馬、較長契券;劑--兵器、珍異之物、較短契券。官府制作,“質人”管理。

七、西周借貸契約—傅別

傅-- 債的標的、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寫在契券上;別--簡劄中間寫字,壹分為二,雙方各執壹半.

八、西周訴訟制度

1、獄(刑事案件)、訟(民事案件)。2、三刺(群臣、群吏、萬民)。3、五聽(辭、色、氣、耳、目)。

九、司法機關

1、西周 :大司寇 2、秦漢;廷尉--中央司法機關的長官,審理全國案件。3、北齊:大理寺:

十、五過--西周法官責任

惟官,畏權勢而枉法;惟反,報私怨而枉法;惟內,為親屬裙帶而徇私;

惟貨,貪贓受賄而枉法;惟來,受私人請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壹、《法經》

魏國李悝作《法經》,封建法典第壹部,盜賊囚(網)捕雜具,六篇法律在

其中。具律本是總則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規在雜法。

十二、秦訴訟制度

公室告(賊殺傷、盜,百姓必須告發),

非公室告(不得告發和受理,強行告訴給予處罰)。

十三、秦罪名

財產 :盜,盜分為***盜和群盜。

人身:賊殺、傷人、鬥傷、鬥殺。

十四、秦司法官吏瀆職犯罪

1、見知不舉不直:2、罪應重而輕判,罪應輕而重判

3、縱囚:當論罪而故意不論罪

4、失刑:因過失而量刑不當

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

十七、漢律儒家化

1、上請:漢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東漢普遍特權。

2、恤刑:漢景帝(80以上、8歲以下,孕者未乳、師、侏儒)。

3、親親得相首匿:漢宣帝,卑幼藏尊長不負刑責;尊長藏卑幼有條件的負刑責。

十八、漢

1、《春秋》決獄。董仲舒;儒家化;論心定罪

2、漢秋冬行刑”。天人感應;秋審的淵源

十九、《曹魏律》

***18篇;將“具律”改為“刑名”,並置於律首;“八議”正式入律(源 於西周,親、故、賢、能、功、貴、勤、賓)。

二十、《北齊律》

承先啟後北齊律,刑名法例二而壹,名例之律始出現。此時法律定期型, 篇目壹***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變,重罪十條北齊創,隋律開皇改十惡。

二十壹、魏晉法律形式

科:補充、變通律、令

格:=令,補充律,刑事法律,與隋唐不同

比:比附/類推

式:公文程式

二十二、魏晉南北朝法典(1)

1、八議入律:曹魏

2、官當:北魏南陳

3、重罪十條:北齊

二十三、魏晉南北朝法典(2)

4、廢宮刑:西魏、南陳

5、準五服制罪:血緣近,尊犯卑,處罰輕;卑犯尊,處罰重

6、死刑復奏:北魏太武帝、唐太宗改三復奏為五復奏

二十四、隋

1、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不道、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2、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勞役刑為主),唐律承之但稍有不同。

二十五、唐律

1、《武德律》唐首部法典,以隋《開皇律》為藍本,十二篇、五百條。

2、《貞觀律》基本確定唐律內容和風格,增設加役流,確定五刑、十惡、八議、類推。

二十六、《永徽律疏》

長孫無忌、李績;《永徽律》與《律疏》,元後被稱為《唐律疏議》; 中國古代立法最高水平;水平、風格、特征; 中華法系代表性法典;最完整、最早、最具社會影響。

二十七、

北齊重罪十條: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唐律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不睦。

凡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為常赦所不原—十惡不赦。

二十八、《唐律》 六殺:(1)謀殺:預謀殺人;故殺:事先雖無預謀,但情急殺人時已有殺人意念;鬥殺:在鬥毆中出於激憤失手將人殺死;

二十九 《唐律》 六殺:(2)誤殺:由於種種原因錯置了殺人對象;過失殺:“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出於過失殺人;戲殺:“以力***戲”而導致殺人。

三十、《唐律》六贓

1、受財枉法 2、受財不枉法

3、受所監臨 4、強盜

5、竊盜 6、坐贓

三十壹、唐律刑罰原則

1、區分公、私罪:公罪從輕,私罪從重。

2、自首:區分自首與自新、重罪不適用、免罪但應還贓、不實不盡不全免

3、類推:減輕處罰舉重明輕,加重處罰舉輕明重

4、化外人(國籍同屬人,國籍異屬地)

三十二、宋立法:

刑統: 宋太祖,史上第壹部刊印頒行,律令合編

編敕:始於太祖,仁宗前“律敕並行”,神宗後“以敕代律”;神宗設“編敕所”。

三十三、宋代婚姻:

五服以內禁結婚,州縣與部下、百姓禁婚;允許離婚改嫁。

三十四、宋代繼承

夫亡妻在,立繼從妻;夫妻俱亡,命繼從尊。女未出嫁四分三,獨留壹份給繼子。若有女兒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遺腹繼承等親生。

三十五、宋買賣契約

絕賣--壹般買賣。

活賣--附條件,條件完成,買賣成立,類似典賣。

賒賣--商業信用/預付方式,收取價金。

都須訂立書面契約--取得官府承認--合法有效。

三十六、宋代租賃契約

租、賃或借:房宅。

庸、雇:人畜車馬。

三十七、宋代借貸契約

借:使用借貸

貸:消費借貸

負債:不付息的使用借貸。

出舉:要付息的消費借貸。

三十八、宋刑罰:

折杖法:笞杖徒流方可折,折成臀脊杖;反逆、強盜不適用

配役:,為流刑而配;刺配;黥刑的復活;太祖偶用,仁宗後常制。

淩遲:始於西遼,南宋《慶元條法事類》法定死刑,《大清現行刑律》 廢除。

三十九、唐:

法官回避:《唐六典》“鞫獄”。

保辜:限時內受傷者死去,定殺人罪;限外死去或者限內以他故死者,定傷人罪。

四十、宋:

翻異--人犯否認口供

別勘--另壹法官或別壹司法機關重審。

《洗冤集錄》-世界最早的法醫學著作。

四十壹、元

四等人:蒙古、色目、漢、南

蒙漢異法:元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漢人、南人訴案--刑部,同罪異罰。

燒埋銀制度

四十二、明清立法

1、《大明律》 (朱元璋;七篇。)

2、《明大誥》(《尚書?大誥》;加重;法外用刑;重點治吏;空前普及)

3、《大明會典》(英宗;行政法典)

4、《大清會典》 (康、雍、乾、嘉、光)

5、《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後壹部集大成。

四十三、 例--清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條例--刑事單行法規,編入《大清律例》。

2、則例-行政部門或專門事務的單行法規匯編。

3、事例-皇帝的“上諭”/經皇帝批準的政府部門建議。

4、成例--定例,整理編訂的事例\單行法規。統稱,條例+行政單行法規。

四十四、明

1、創奸黨罪

2、充軍刑,分本人終身充軍、子孫永遠充軍兩種

3、刑罰從重從新(與唐律比):重其所重--賊盜及錢糧;輕其所輕--典禮 及風俗教化。

四十五、會審制度(唐)

三司推事:刑部侍郎、禦史中丞、大理寺卿--地方或中央重大案件

都堂集議制:重大死刑案件--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

三司使:大理寺評事、刑部員外郎、監察禦史--地方不便解往中央的案件

四十六、 會審制度(明)

三司會審:重大疑難案件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同會審。

九卿會審(圓審)-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決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朝審-霜降,會審重案囚犯,清代秋審,朝審源於此。

大審-司禮監、5年。

四十七、會審制度(清)

秋審-死刑復審制度

朝審-重案及京師附近絞、斬監候案件復審,結果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嗣。

熱審-京師笞杖刑案件重審。

四十八、清末修律:

1、《大清現行刑律》:過渡、刑律、分門、廢淩遲、增妨害國交

2、《大清新刑律》:近代史上第壹部專門刑法典;總則+分則+暫行章程;主刑+從刑;罪刑法定+緩刑

四十九、《大清民律草案》:

1911成,未頒行;中學體,西學用;總則、債、物權(松岡義正)、親屬、繼承(修訂法律館、禮學館)。

商事立法:《欽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改訂大清商律草案》。

五十、清末司法體制改革:

四級三審制;刑部改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最高審判機關);審、檢合署;公開、回避;法官及檢察官考試任用制度;

五十壹、

領事裁判權:《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稅則》《虎門條約》,被告主義;

觀審:外國人是原告,其所屬國領事官員也有權前往觀審,認為審判、判決有不妥之處,可以提出新證據等。

五十二、會審公廨

英、美、法、租界內設特殊審判機關。凡涉外國人須有領事官員參加

會審;凡中國人與外國人訴訟,本國領事裁判或陪審,租界內中國人之間訴訟也由外國領事觀審並操縱判決。

五十三、《十二表法》

元老院制定;諸法合體、私法為主,程序法優於實體法;羅馬國家第壹部成文法,羅馬法的主要淵源。

五十四、市民法

內容:國家行政管理、訴訟程序、財產、婚姻家庭和繼承

淵源:羅馬議會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羅馬法學家的解釋等。

五十五、萬民法

內容:所有權和債權,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內容。

與市民法成兩個不同體系、互為補充,查士丁尼統壹。

五十六、《國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法學階梯》)、《查士丁尼學說匯纂》(《法學匯編》)、《查士丁尼新律》,最發達。

五十七、羅馬法的淵源

(1)習慣法(2)議會制定的法律 (3)元老院決議 (4)長官的告示 (5)皇帝敕令(6)法學家的解答與著述

五十八、人法

1、自然人:人格=自由權+市民權+家庭權,人格減等。

2、法人:沒有明確概念,有初步制度。

3、婚姻家庭:壹夫壹妻的家長制;有夫權婚姻、無夫權婚姻。

五十九、物法

羅馬法的主體和核心;物權+繼承+債;“概括繼承” →“有限繼承”

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

六十、羅馬法復興的過程

(壹個大學、兩個學派、三個意義、四個影響)

六十壹、英國法

1、普通法:遵循先例(最基本原則),程序先於權利(最重要特征)。

2、衡平法:遵循先例,與普通法沖突時優先。

3、制定法:效力高於判例法。

六十二、英國

1、陪審制:發源地,陪審團裁決壹般不許上訴,但法官可撤銷。

2、對抗制

3、律師: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

六十三、美國1787年憲法

序言+7條本文;,序言不是憲法組成部分,審判不能被引用;分權原則、制衡原則、限權政府原則;憲法前10條修正案(“權利法案”)。

六十四、美國法

1、世界第壹部資產階級成文憲法

2、立法和司法雙軌制

3、緩刑制度,教育、人道主義觀念

4、最早反壟斷法規。

六十五、英美法系的特點 :

1、判例法為主

2、日爾曼法為歷史淵源

3、“法官造法”

4、以歸納為主要推理方法。

5、不嚴格劃分公法和私法。

六十六、法國“六法”體系:

拿破侖,《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憲法〉

六十七、封建時期德國法:

分散性和法律淵源多元化;

薩克森法典》

刑法典--《加洛林納法典》

六十八、《人權宣言》;

1、人權天賦, 神聖不可侵犯。

2、人民主權、權力分立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六十九、法國憲法 :

1、1791年憲法:第壹部,君主立憲,三權分立。

2、1875年憲法:實施時間最長,資產階級***和制,參事院,三組織法。

3、戰後憲法:1946年憲法、1958年憲法(現行憲法)。

七十、1804《法國民法典》:

個人最大限度自由,法律最小限度幹涉;權利平等、私有財產不可侵犯、

契約自由、過失責任四大原則;資本主義社會第壹部民法典,大陸法系的核心和基礎。

七十壹、1896年《德國民法典》:

自由向壟斷資過渡時期(限制所有權絕對、限制契約自由、承認無過錯責任);第壹次全面規定法人制度;封建殘余;邏輯嚴密、概念科學、用語精確。

七十二、日本:

1、1889年“明治憲法”:欽定憲法。

2、1946年“和平憲法”:天皇成為象征;三權分立;責任內閣制;放棄戰爭權,僅保留自衛。

七十三、大陸法系特點:

制定法;法典編纂;演繹推理;法官職權主義;區分公法(憲、行、刑、訴)和私法(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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