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東莞中院網站獲悉,該院認定運鈔車押運員梁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6 10 10月27日中午12左右,壹名男子在東莞市長安鎮烏沙環南路附近被押運員開槍擊中,經救治無效死亡。
同壹天,長安鎮政府通報稱,押運車輛經過烏沙星三路路口附近時,被(江西)黃漫追尾。在車內押運員多次勸阻無效後,開槍將其擊傷。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當時,事發後有傳言稱,遇害的黃在事發前與運鈔車發生過打鬥。死者父親說,他在事發地附近拜訪了店主。據他們說,當時黃武林正在路邊走,運鈔車把他給舔了。黃差點摔倒,然後在路邊的花壇上坐了大概壹分鐘。此時運鈔車正巧在前方約100米路口等紅燈,黃壹氣之下追了上去,最終釀成慘劇。死者家屬認為,黃某是“走走停停”的押運車輛,“像釣魚壹樣被引誘殺害”。
案發後,公安機關對涉案押運員梁某(男,30歲)予以刑事拘留,並立案調查;165438+10月9日,檢察機關依法對梁批準逮捕。
事發壹個月後,受害方經過與東莞有關方面的艱難協商,達成654.38+0.8萬元人民幣的賠償協議,賠償金全額打入受害方賬戶。
2016 12 1,案件偵查終結,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次日,東莞市公安局就此案發布警情通報:死者黃某第壹次砸運鈔車前,雙方行駛路線沒有交集,排除運鈔車與黃某發生碰撞摩擦。
根據視頻監控、行車記錄儀視頻及警方調查,12: 04,運鈔車停在南路紅綠燈路口等待綠燈時,被黃用石塊等物投擲;該車右後視鏡被黃砍斷,丟棄至路邊綠化帶。涉事運鈔車立即闖紅燈避讓,因車流密集第二次停車。黃追上去,繼續用石頭砸窗戶。運鈔車過紅綠燈後第三次停下,車上人員報警並向公司調度室匯報。這時,黃再次用石頭追上了車窗玻璃。裝甲車在繼續前行壹段距離後第四次停下,等待連隊指示。這時,黃上前將運鈔車砸碎。運鈔車繼續往前開了壹段距離才躲開,第五次停下來。黃再次追上運鈔車並砸,期間押運員梁開槍將黃撞倒。此時運鈔車距離第壹次被砸的地方約460米。
專案組還走訪調查了10余人,包括涼茶店、手機店、自行車修理店、附近工廠的員工以及路過現場的司機,均表示沒有看到運鈔車與黃發生碰撞。其中,莫某、朱某、高某、肖某等接受媒體采訪稱親眼目睹了黃某與運鈔車相撞的過程,均表示並未親眼目睹黃某與運鈔車相撞的過程,只是聽到了別人的議論和猜測。
此外,經查,涉案運鈔車除磚石敲擊造成的凹陷劃痕外,分布均勻,無明顯灰塵劃痕。綜合相關勘查、調查及視頻資料,在黃第壹次砸運鈔車之前,雙方行駛路線並無交集,排除運鈔車與黃發生碰撞、摩擦。
涉案押運員梁某是東莞某押運公司正式員工,依法持有持槍證。案發當天,他是涉案運鈔車的車長,並配有防暴槍。開槍打死黃的子彈經鑒定是壹把橡皮獵槍。案發當日約11時,梁指揮涉案運鈔車從大朗鎮前往長安鎮執行押運任務。
2月1日,東莞中院對追砸運鈔車案進行公開宣判。運鈔車押運員梁因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65438+2006 65438+2006年10月27日上午,東莞市君安押運有限公司運鈔車在執行押運任務途中,被黃用磚頭等物追尾,導致押運車輛反光鏡受損,無法正常押運。押運員梁在多次口頭警告無效後,向繼續砸車的黃開了壹槍。隨後,梁立即指揮同車乘客報警,並撥打120通知醫護人員前來現場搶救。黃因傷勢過重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在履行押運運鈔車職責時,為制止黃的不法侵害,向黃開槍屬於防衛行為,但造成黃死亡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由於梁有自首情節,且有良好的悔罪表現,君安公司主動向黃家屬說明情況並賠償損失,已達成諒解,依法應予減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