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犯罪預備不構成犯罪,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壹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壹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盡管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預備階段,沒有實際造成危害社會的後果,但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只是在處罰上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至於怎樣從輕、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就應該根據實際案情而定了,有需要的,可以委托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處理,盡最大可能爭取寬大處理。關於哪些是犯罪預備行為,刑法沒有更詳細的規定,在實踐中,常見的預備行為有5種:準備工具。如為了搶劫,大量購買管制刀具。練習犯罪的手段。如為了扒竊,練習扒竊的技能。進行犯罪前的調查。如盜竊之前的踩點,殺人之前了解被害人的情況。排除實行犯罪的障礙。如要盜竊、搶劫的時候先把人家的狗給毒死。勾引***犯,其中也包括為了實施某種犯罪而組織犯罪集團,這種組織、參加犯罪集團的行為也是犯罪的壹個預備行為。如為了盜竊和搶劫,而勾結***犯或者組織犯罪集團就是盜竊、搶劫的預備行為。需要註意的是,如果行為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屬於實行行為,直接構成犯罪,需要受到刑罰的嚴厲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