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防止環境汙染和噪聲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河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和煙花爆竹安全質量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點燃後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形、煙等效果,供觀賞且易燃易爆的物品。
第三條全市行政區域內禁止全年燃放各類煙花爆竹。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全年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禁止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
第五條重大節日和重要慶典、慶典確需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
第六條違反本條例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責令停止燃放,並處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以15日以上罰款。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定和焰火燃放作業方案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壹款責令停止焰火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違反本規定,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揚制止和舉報。對舉報非法煙花爆竹的,經核實後給予表揚獎勵,具體金額視情節給予200-1000元獎勵。
第九條市政府設立永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統籌全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市禁放辦統壹指揮市公安局、應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局、交通局、供銷社、民政局、教體局、文化廣電總局、旅遊局等部門以及各鎮、辦、開發區、居委會,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長期有效。 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日發布的《天州市禁止、限制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