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請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壹項法律監督權。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對於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下列六種情況下提出抗訴:
1.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實不清,指控犯罪的證據不足;
2.有可靠、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但被宣告無罪,或者被依法追究無罪的;
3、法律錯誤的適用使重罪輕、輕罪重;
4.對被告人罪名的認定存在錯誤,壹罪數罪或者數罪並罰,導致量刑過重的;
5.在沒有法定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的情況下,對被告人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的;
6.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嚴重違反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壹)再審申請被駁回後重新申請的。
(二)申請再審判決或裁定。
(三)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提出再審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提出申請的。
刑法第72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歲的人、孕婦和已滿75歲的人應暫停服用: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