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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和會議期間各方需要了解的事項。

刑事律師會見的壹個重點是“發現”,即與當事人(犯罪嫌疑人)溝通了解案情,進而發現有利於當事人的證據、事實和情節;另壹個重點是“告知”,即讓當事人充分了解法律規定的基本訴訟權利和犯罪實體中犯罪的基本要件。壹般情況下,在當事人了解訴訟權利和犯罪構成要件後,律師會與律師充分溝通案情。

壹、關於律師了解案件的六項內容

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從以下六個方面了解案情: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犯罪主體在法律上對案件影響較大,如未成年人年齡臨界點14、16,是否是學生,是否有犯罪記錄等。

(二)是否以及如何參與涉嫌案件;這裏我們重點討論罪與非罪的問題。

(三)有罪的,陳述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主要事實和情節;是否有從犯、未遂情節、事實和數額有爭議。

(四)如果認為自己無罪,陳述無罪抗辯;比如尋找不在場證明等無罪證據的問題。

(五)強制措施的法律手段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了解作案經過,是否有自首等情節。

(六)采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註意是否存在非法取證。

二、刑事訴訟告知權的三個方面。

律師會見委托人不被監聽,但之前的案例顯示個別辦案機關存在非法監聽。當然,即使存在非法監聽,法律規定會議期間監聽的內容不得作為證據。

如果是重大案件,律師壹般可以給予適當提示,告知當事人不會被監聽的法律條款,然後重點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了解案情。法律咨詢的內容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壹是告知八個方面的基本訴訟權利和訊問規定。

(壹)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強迫證明有罪的權利;

(二)犯罪嫌疑人有權申訴和控告辦案機關侵權和程序違法行為;

(3)犯罪嫌疑人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

(四)犯罪嫌疑人享有被辦案機關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的知情權和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以及其他異議權利;

(5)犯罪嫌疑人有權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提出異議;

(6)犯罪嫌疑人有義務如實回答辦案人員的提問,有權及時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七)犯罪嫌疑人有自行撰寫供述的權利,有對辦案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進行核對、補充、更正和補充說明的權利,有承認無誤後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義務。

(8)犯罪嫌疑人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獲得從輕處罰的權利。

以上內容,重點是第7項和第6項,是筆錄簽字和相關證據材料簽字的通知權。律師要懂得讓當事人分清口供和筆錄的關系,筆錄只是口供的載體,但對口供來說很重要。簽字前仔細閱讀抄本。如果筆錄內容和妳說的不壹致,就要修改。如果辦案人員不改正,筆錄內容與自己所說不符,不要簡單拒簽。可以直接寫上“以上內容與我說的不壹樣”等表達筆錄與妳供述不壹致的內容,然後簽字。而證據材料,在簽字的時候,也要適當辯護。如果不知道,也要說清楚。

第二,告知刑事訴訟程序和強制措施的五項規定。

強制措施的類型,重點是審查逮捕的重要性;

(二)關於強制措施的條件和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3)強制措施期限的法律規定,如業內提到的黃金37天。

(四)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和條件。

(五)告知刑事案件各階段的程序要點;

這裏的重點是啟動傳喚或拘留程序,核實是否有自首情節。另壹個關鍵點是告知負責審查和逮捕的檢察官,如果涉及無罪辯護和未成年人,表達意見的重要性。

第三,關於犯罪構成與證據關系的五條規定。

(壹)刑法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

(二)刑法關於自首、立功等相關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規定;

(3)刑事案件舉證責任的有關規定;

(四)證據的含義、種類及收集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五)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規定。

實際上,以上是第壹次見面告知的重點內容,當事人在向辯護律師陳述案情之前,應當充分了解上述規定。

第三,結論

會見律師是壹項技術性工作。有經驗的律師會充分告知當事人法律賦予的權利,然後重點尋找有利於當事人的事實和情節。

同時,律師也會關註會議期間不被監聽的權利,以及非法監聽可能給當事人帶來的不利風險。

當然,在辯護律師告知法律規定和權利後,當事人會充分理解自己的陳述。

總之,律師會不僅是講法律條文的部分,也是講技術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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