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治安警察支隊、刑偵支隊、巡警支隊、城管警察支隊、看守所、特警支隊、交警支隊。1,掌握經濟犯罪動態,研究分析經濟犯罪形勢,制定預防和打擊對策;
2、負責轄區內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
3.組織、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安機關偵查經濟犯罪案件;
4、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文化教育系統的內部保衛工作和保衛組織建設工作。1,收集、分析、上報全市相關社情、治安情況,研究制定全市治安管理意見;
2、負責公共場所和特殊行業的治安管理;承擔大型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查和安全保障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集會、遊行、示威的審查和申報;處理和協調處置群體性事件和民間糾紛;負責淫穢物品的鑒定;組織和指導防洪、防震等治安工作;查處行業內各種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
3、負責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防身槍、射擊運動槍、放射性同位素和劇毒危險品的審批、監督檢查;組織本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負責控制爆破工程和安全警戒的審批;配合有關部門整頓礦業秩序;
4、對全市公安派出所進行業務指導,規劃並組織實施城鄉治安、治安聯防隊、社區治安員等群防群治組織的建設、培訓和教育;組織城鄉治安巡邏,指導城鄉治安防範機制和安全文明社區建設;組織和指導全市鐵路護路聯防工作;擬定我市公共安全技防工作的規劃和計劃,對社會安全防範產品實施行業管理,對技防工程實施監督檢查;指導和管理保安服務公司和自建保安組織;組織非機動車管理;負責治安秩序的整頓;配合有關部門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表彰和建議;
5、指導全市治安案件的偵查工作;對公安部門管轄的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國防利益等95類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移送和起訴的調查指導;協調督促各區縣核查線索、辦理案件。1,制定並監督實施全市刑偵工作總體規劃,掌握和掌握重要犯罪信息,研究打擊犯罪對策;
2.組織、指揮、協調重大疑難案件的偵破和審理,直接查辦壹些大案要案和領導交辦的案件;
3、針對突出的犯罪問題,及時組織專項鬥爭,破案和區域治理;
4、指導全市刑事技術工作,承擔物證鑒定和技術管理的責任,承擔支援任務,幫助縣局勘查疑難案件現場,組織全市刑事技術學術討論和交流工作;
5、結合打擊犯罪,提出加強公安機關預防工作的措施。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黨委政府關於加強綜合行政執法的重大決策部署,自覺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2.加強情報信息工作,及時收集和上報各類情報信息,重點加強對綜合行政執法情報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為上級決策提供依據;
3.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做好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綜合行政執法中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調解城市綜合執法中的治安糾紛;
4、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制宣傳,預防、控制和處置全市綜合行政執法中的各類群體性事件;
5.負責城管警務部門警務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法制工作,做好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看守所是依法羈押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機關。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此外,因工作需要,經主管公安局和局長批準,並經人民檢察院同意,個別已決犯剩余刑期在壹年以上的,可以留在看守所執行;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對在押人員實施武裝看守,確保安全;教育被拘留者;管理被拘留者的生活和健康;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
看守所在監管在押人員時,必須堅持嚴格警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文明管理,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和虐待在押人員。1、貫徹國家和上級公安機關關於公安交通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我市公安交通管理的政策、法規和規章,並指導、檢查和監督實施;
2、研究改革開放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推進全市公安交通管理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靈活高效的公安交通管理體系;
3、掌握信息,分析預測全市交通安全形勢並制定對策;
4、組織實施全市城鄉道路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5、組織實施全市交通安全教育;
6.組織實施交通指揮,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7.負責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8、負責全市機動車和駕駛員管理、機動車安全檢驗和駕駛員體能測試;
9、負責全市機動車駕駛員的考試、考核、發證;
10,參與城市道路建設和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
11,組織實施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應用;
12,負責交通安全警衛;
13,負責高速公路治安管理,實施高速公路統壹執法;
14,組織實施全市公安交警隊伍正規化建設和全市公安交警教育培訓;
15.承辦市委、市政府、省交警總隊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