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醉駕涉嫌犯罪,會被刑事拘留,壹般最少三天,最長會拘留三十七天。 2、對於有多次作案等情節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最長拘留期限為30日,而檢察院是否批準逮捕的時間為7日,兩者間加起來最長為37日,因此說刑事拘留的日子不能超過37天(實際是30天) 3、《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4、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5、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衍生問題: 什麽情況可以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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