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見被告人應當著重關註制度中的幾個方面;認真閱卷,全面分析、掌握案情,從中找出問題;精心制作庭審辯護提綱;為了提高刑事辯護人在庭審時的應變能力,還要搞好庭前預測,增強庭上抗辯能力。
律師給個人辯護前需要準備如下事項:
1、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為給當事人辯護作準備;
2、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3、撰寫辯護詞。
律師辯護需要做的準備工作有:
1、研究案卷材料,需要了解對全案證據有全盤把握;
2、研究案卷材料,掌握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內容;
3、研究案卷材料,掌握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內容;
4、庭前會議要討論法庭發問的順序和舉證質證的順序、被告人到場權等三個關鍵問題;
5、準備庭審質證意見時,需要對部分關鍵證據作好展示的準備;
6、辯護人舉證,需要特別註意證據來源的合法性;
7、法庭辯論階段,需要基礎辯點也需要概括升華。
綜上所訴,辯護是存在於刑事訴訟中,而民事訴訟中沒有辯護這個名詞。其次,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終都享有辯護也就是證明自己無罪或者罪輕的權利。所以,自己為自己辯護是肯定可以的。再次,刑事訴訟中,除了被告人為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極這幾個個別的情況之外,法律允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聘請辯護人為其辯護。換句話說,在以上的這幾種情況下,當事人必須有辯護人為其辯護,如果沒有,法院將會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