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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自願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具有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的,則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審查起訴的內容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綜上所述,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壹百七十四條

自願認罪認罰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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