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包
2021年7月,小劉父母送小劉去兒童樂園的淘氣堡玩。玩耍中,小劉爬到沒有安裝安全圍欄的窗戶上,不慎從窗戶摔到廣場壹樓的地板上。基於兒童遊樂場和監護人的過錯程度,法院認定兒童遊樂場承擔80%的損害賠償責任,小劉的法定監護人承擔20%的責任。
法律分析
首先,兒童樂園作為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護小劉人身安全的要求,使小劉的人身安全不受損害。比如兒童遊樂場要張貼陪同說明,在窗戶處安裝安全圍欄。
其次,父母要盡到監護義務。本案中,兒童樂園淘氣堡門口張貼了玩耍說明,提醒孩子玩耍時需要家長陪同,但小劉的父母作為小劉的法定監護人,沒有陪同,沒有盡到相應的監護責任,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表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8條:父母有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三條:
侵權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律師提醒
家長帶孩子去遊樂場玩壹定要仔細閱讀註意事項,不要玩不合適的遊樂設備。同時,他們必須保證孩子壹直在視線範圍內履行了監護義務,決不能因為壹時疏忽造成不可挽回的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