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五十壹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文物、國家禁止走私的金銀等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走私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貴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壹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2.第壹百五十二條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電影、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逃避海關監管,將固體廢物、液體廢物、氣體廢物從境外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3.第壹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納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
4.第壹百五十四條下列走私行為依照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銷售原材料、零部件、產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壹)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經批準用於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口,在境內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擅自將特定減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5.第壹百五十五條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物品,或者直接非法收購其他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江河湖泊運輸、收購、出售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或者運輸、收購、出售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量較大,又無合法證明的。
6.第壹百五十六條與走私犯罪分子通謀,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或者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運輸、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以走私罪論處。
7.第壹百五十七條為走私提供武裝掩護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走私罪、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1.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手段運輸進出口違禁品或者逃避繳納關稅的嚴重行為。
具體罪名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產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和珍稀植物產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
2.走私行為有四種:
(1)海關周邊走私;
(二)通關走私;
(3)準走私(間接走私);
(4)後續走私(變相走私)。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