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陳明德,男,07年6月196165438+10月17日出生於臺灣省省,臺灣居民身份證號碼(略),臺灣居民通行證號碼(略),漢族,初中文化,居住地(略)。2007年9月4日因涉嫌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6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廈門市第壹看守所。
辯護人尹申平,北京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
廈門市人民檢察院以走私珍貴植物制品罪,對被告人陳明德提起公訴。(2007)第131號,於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我院經審查,於同年10月28日165438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7年2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官王躍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明德及其辯護人尹申平到庭參加訴訟。鑒於被告人自願供述,合議庭征詢了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供述案件的意見(試行)》進行審理。審判現在結束了。
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4日中午,被告人陳明德欲乘NX131航班離開廈門高旗國際機場,經澳門返回臺灣省臺北市。在離開機場的過程中,陳明德選擇了非申報通道通關。他的行李過海關x光機時,被查出0.976斤瑞香科。被告人陳明德歸案後還交代,2006年,他委托他人將34.6公斤走私進瑞香科,遺留在廣東省潮州市開元寺。廈門海關緝私局經查,查獲上述34.6公斤瑞香科植物。經福建林敏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瑞香科植物均屬於瑞香科沈香屬,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產地在國外(東南亞);價值分別為4392元,23100元,27492元。
被告人陳明德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無異議,扣押的百裏香、廈門海關現場查驗記錄書證、海關出境旅客行李報關單、扣押清單、現場照片、出境登記卡、機票復印件、身份證明、證人林德春、林德清、史大全的證言、司法鑒定意見等物證,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
我們認為,被告人陳明德違反海關法規和《珍稀植物產品管理條例》,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瑞香科珍稀植物產品35.576千克,價值27492元,已構成走私珍稀植物產品罪。這些指控被起訴並被判有罪。被告人陳明德歸案後主動交代其走私瑞香科毒品34.6公斤,屬同類嚴重犯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可從輕處罰;陳明德歸案後表示認罪,庭審中自願認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陳明德歸案後的數量、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及其身體狀況,我院依法決定對被告人陳明德單處罰金。被告人陳明德的辯護人對陳明德的犯罪事實及指控無異議,但指出福建省林敏司法鑒定中心對立案扣押的瑞香科植物的鑒定方法存在缺陷,指控認為從廣東省潮州市開元寺扣押的34.6公斤瑞香科植物系陳明德走私進口,但無其他證據證明。基於此,對陳明德免予刑事處罰。經查,福建省林敏司法鑒定中心是經授權的鑒定機構,被告人及辯護人對該鑒定結論均無異議。本院確認該鑒定意見合法有效,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證據予以采信。立案查獲原產國外(東南亞)的瑞香科34.6公斤;沒有合法的入境手續;陳明德自己的供詞是,他委托他人從臺灣省偷渡入境;證人林德春的證言證實,瑞香科是臺灣省陳明德委托其保管的。綜上,指控陳明德走私34.6公斤瑞香科植物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可以支持。陳明德走私35.576公斤價值27492元的瑞香科植物進出境,不屬於嚴重犯罪。故辯護人建議對陳明德免予刑事處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陳明德犯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2.被告人陳明德走私贓物35.576公斤,被廈門海關緝私局扣押,由瑞香科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