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我受本案被告人石某某家屬的委托,受廣東省沈鵬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擔任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協助組織賣淫壹案的辯護人,出庭為其進行辯護。這位辯護人在出庭前,認真閱讀了公訴機關向人民法院移送的全部卷宗,會見了被告人石某某,並參加了今天的法庭調查。本辯護人對本案的事實和情節有清楚的認識和了解。現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審議。(壹)本辯護人同意本案第壹、二被告人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即全案應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定罪。原因如下:1。本案現有證據顯示,本案技術人員、服務員否認單位(廣州銀河賓館桑拿中心)或單位對賣淫嫖娼行為的存在不清楚,賣淫嫖娼行為僅由當事人認定,屬於證據法上的壹對壹證據。根據證據法的規定,不能直接受理和認定。2.本案現有證據及法庭調查證實,本案賣淫技術人員對主管人員和老板彭_的招聘、聘用、培訓和管理負有直接責任,四被告人均根據單位的制度和老板的要求,協助老板進行間接管理。3.本案現有證據只能間接證明單位有賣淫嫖娼行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第壹、二被告人涉嫌策劃、組織賣淫嫖娼,不能根據職務認定其策劃、組織,應以證據說話。4.據技師胡_雲介紹,桑拿中心負責人說不能和客人發生性關系;根據客人廖星的說法,接待人員沒有提供或暗示“特殊服務”。這些說明被告人主觀上沒有追求組織賣淫的故意,客觀上也有禁止賣淫的目的。被告人充其量是放任自流,缺乏監管,而不是積極追求,積極策劃、組織、實施本單位的賣淫活動。5.本案現有證據和法庭調查證實,單位財務由老板直接管理和控制,業務收入由老板直接支配。四被告人並未從中獲益,也沒有組織賣淫的客觀經濟動機。6.本案現有證據證明,四被告人都是職務不同的農民工,受老板的管理和控制。即使他們協助賣淫,那也是老板的直接要求或指示,每個被告客觀上都要服從。因此,本辯護人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和法庭調查,本案各被告人分別以協助組織賣淫罪定罪,或者根據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意見分別以容留賣淫罪和介紹賣淫罪定罪,更為準確和適當。(二)被告人石某某具有下列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石某某在協助賣淫中僅起輔助、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1,被告人石某某在被告人中職務最低,只有主管後勤的部長。2.被告人石某擔任顧問至2009年7月初,擔任部長至2009年7月初,擔任部長僅十天。3.被告人石某某的工作是管理服務員,給客人端茶送水,不管理技術人員。4.被告人石某某對單位內的賣淫行為並不清楚,只是在2009年6月底通過在網上與同事聊天了解到此事。5.被告人石某某在知道單位賣淫情況後提出辭職,只是因為被單位領導拒絕,但足以說明其不願意從事相關工作,遠離是非之地,也說明其主觀上沒有幫助單位組織賣淫的故意,是生活所迫,職務所決定。可見,本案中,被告人石某未參與預謀、策劃、組織實施,只是被動、間接參與協助。在協助組織賣淫中僅起極小的輔助次要作用,系從犯,犯罪情節輕微。被告人石某某具有下列酌定情節:1。被告人石某某在公安機關對涉案事實及所了解的相關情況供認不諱,十分坦白,毫無保留。2.被告人石某某無犯罪記錄,系初犯或偶犯。3.被告人石某某在公安機關、檢驗機關以及今天的法庭調查中均作了穩定供述,沒有翻供。4.被告人石某某能夠深刻認識和反省自己的錯誤,在庭審中也積極認罪,表現悔罪;根據我國刑事政策和審判實踐,上述酌定情節較輕,還請合議庭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和酌情處理。綜上,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本辯護人請求合議庭考慮到被告人石某某年紀尚輕,經驗不足,主觀惡性不大,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在協助* * *犯罪中僅起次要作用,依法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給被告人壹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以上辯護意見,合議庭均予以采納。辯護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為從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