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程序主要包括壹審、二審和再審。其中,再審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訴或者檢察院的抗訴啟動的,那麽當事人應該如何申訴?什麽條件下可以上訴?我為大家整理了這些知識,歡迎閱讀!投訴1。申訴人可以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是認為生效判決、裁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外人。2.信訪人應提交的材料:(1)信訪。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投訴的事實和理由;(2)原壹審、二審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復核或者再審後,應當附具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和裁定書;(3)其他相關材料。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起訴狀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投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補充必要材料的,不予審查。3.復核法院:上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復核處理。但是,在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中,申訴人不服第壹審判決提出上訴的,可以由第壹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或者直接提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復雜或者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終審人民法院和上壹級人民法院直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壹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壹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對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審查處理,也可以提交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查處理。4.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訴。上壹級人民法院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本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仍堅持申訴的,予以駁回或者通知不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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