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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有哪些?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如下:

1.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承辦,經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查,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2.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設立內設機構,實行案件受理、立案偵查、偵查監督、公訴、控告、申訴、檢察監督等刑事訴訟工作分工負責,各司其職,互相制約,確保辦案質量。

在刑事訴訟中,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檢察長統壹領導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撤銷或者變更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如果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有錯誤,有權責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第七條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法。第八條法律監督原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三條職權原則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原則。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第二條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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