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刑事辯護律師王同生
序言
“無罪屬僥幸,免刑賴祖恩,緩刑以上“果”無奈:阻卻子女前程,傷透慈母善心;律師陪妳走壹段,壹世修為爾自身。”
----淄博的王同生律師
自95年專業刑事辯護以來,辦理的詐騙案: 2起不起訴;1起獲得國家賠償;4起無罪;1起公訴機關撤回起訴;2起緩刑。
好像辦理詐騙或合同詐騙案件特別有心得。
印象比較深的幾個案件:
1、鞏XX詐騙案,不起訴。
壹案四被告。我查閱卷宗,發現偵查機關“張冠李戴”。經辯護,不起訴。
2、王X詐騙案,壹審十年,二審辯護,無罪回家。
本是某企業“產品合作商”,因為涉及到欠貨款等因素,被以詐騙罪被拘留,我出面辦理了取保候審;壹年左右又被拘留,壹審判刑:十年有期徒刑。
上訴後,取保候審回家,二十年了,再無動靜。
3、李X詐騙案,壹審十年,二審辯護,無罪回家。
壹審判了十年,卻不上訴,為了判決生效後見到孩子。
我說:妳是無罪回家天天和孩子在壹起好呢,還是在監獄裏好呢?
在我的勸說下,上訴了,取保候審回家了,和孩子團聚了。
4、壽X詐騙案,公訴機關撤回起訴。
和前面的王X孝壹類情況,就是雙方單位不壹樣了。這個案子有個點很有意思,案子到法院了,被告人的家人說出壹個細節:當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了,確定了還款計劃,材料被偵查人員拿走了。
可是,卷宗材料裏並沒有這個材料,我讓當事人找到偵查人員要了出來,交到法院,壽X營取保候審回到家了。
壽X營給我送來了壹輛小車表示感謝,我沒要,又給我送來了壹塊泰山石,這塊泰山石壹直“坐鎮”在我的辦公室裏。
5、何呈X詐騙案,取保候審回家幾年了。
外地人在外地被抓,其親屬找我辯護,取保候審回到家了。
這個案子我總結為:律師介入及時。
壹是犯罪嫌疑人的家人第壹時間委托律師,很及時;二是我作為辯護律師馬上交手續,馬上會見,趕在主管批捕的檢察官提審之前,給犯罪嫌疑人講清楚法律規定很關鍵。
記得我剛剛會見完畢,就發現檢察院的警車來了,我有意“回避了壹下”。
為什麽呢?因為,如果檢察官看到我,發現律師會見了犯罪嫌疑人,就會認為犯罪嫌疑人是在“高人指點”下供述的。
6、廣東林XX詐騙案,不起訴,且獲得賠償。
很有意思的案子。不起訴後,我代理國家賠償,檢察院某些人員很不高興,我還是據理力爭,最終,賠了14000余元。林XX出來後,給了我壹套“情侶表”,說是金的,幾個月後就發白了,哈哈哈哈。
7、楊XX詐騙案,緩刑。
這個案子很懸。壹審判二緩二,別的被告人上訴,二審竟然改為判三緩三。
姚女X詐騙案,取保候審回家。
壹個“出口創匯”企業被外地人騙了百萬美元。偵查機關將姚X抓獲。其母委托其他律師,其他律師請我壹起辦理。期間受害方通過各種渠道找我,我還是依法辯護。姚X取保候審回家了之後,受害方寫信到市委書記那裏告我教著犯罪嫌疑人翻供。司法局調查我。結論是“王同生律師依法辦案”。
為什麽單單告我這個幫忙的律師呢?
8、劉X因合同詐騙被抓涉及千萬,經辯護,取保候審。
該犯罪嫌疑人被抓後,其家人找我辯護。我覺得案件應該會有進展,所以我說:“我還是比較相信我的直覺,不壹定沒有戲。”
可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就是沒有信心,沒辦法我給他們發微信:請妳們樹立信心,咱們壹起努力。
最終,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
詐騙罪無罪辯護經過
本案中人名、地名皆為化名
夏。
壹座不高的山,植被茂密,當地人都說是風水寶地。
山坡南側有壹座新建的墓地,規模很大。壹大群人正在舉行葬禮。
這家的老太太剛剛仙逝。
老太太有兩子壹女。
這個家庭在當地名聲很響。改革開放初期,是“綠海市”第壹家在電視臺做廣告的家族,有貿易公司、有飯店。
分家時,大兒子“林山”分得壹個規模很大的飯店,二兒子“林木”分得壹個貿易公司,女兒亦分得不少家產。
幾年後,因經營問題,飯店垮了,大兒子遍及全國,四處尋找新的發展機會。
幾百公裏外的“天州市”,分管工業的副市長和幾個職能部門的領導正乘車趕往“綠海市”。
在招商引資的浪潮中,半年前經人介紹,“林山”在“天州市”成立了壹個商貿公司,負責推銷“天州市”的特產,現在貿易額已經幾百萬。公司經理的母親去世,作為分管的領導表示壹下心意是應該的。
“天州市”的領導來了,“林山”卻躲了。因為“林山”很清楚他的經濟實力遠沒有自己對外宣稱的好,“天州市”的領導壹來,露陷是自然的。
“林山”的行為引起了“天州市”領導的警覺,壹打聽,才知道上當了。
回來後,到“天州市”公安局報了案並將“林山”抓獲,“林山”交代了的詐騙犯罪事實。並且交代貨物是發到他弟弟“林木”的貿易公司,然後賣掉的。
“天州市”公安局又將“林木”抓獲,理由是兩人系***同犯罪。
林家的女兒知道不管“林山”是否構成犯罪,“林木”壹直正常經營,不可能和“林山”壹起行騙的。況且,“林木”將所有的貨款都通過銀行,給了“林山”。
林家女兒知道“林木”冤枉,就積極努力,想讓“林木”盡快回家。兩個月過去了,仍無結果,便找上我為“林木”進行咨詢、辯護。
偵查階段,我把手續交給辦案人員後,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林木”,辦案人員以種種借口推脫。我從律師事務所到辦案單位往返壹次要行程二百余公裏,第四次找到辦案人員時,才允許會見,但不能問案情。
“不涉及案情,怎麽提供法律咨詢呢?”,經努力爭取,辦案人員才同意問案情,但不能問具體情節。
兩名律師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法律規定辦案人員可以在場。為了盡可能多的了解案請,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法律服務,我有意安排另壹位律師和辦案人員談話,轉移辦案人員註意力,拖延時間。
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得知:“林木”的哥哥從案發地騙取了相關單位的信任,將價值二百余萬元的貨物發給“林木”,由“林木”買掉。但是,“林木”對他哥哥如何取得貨物,壹概不知,並且貨款全部給了他哥哥。很明顯“林木”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詐騙的***同故意,不應構成詐騙罪。
現行刑法第25條規定:“***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同故意犯罪。”
也就是說,要想構成***同犯罪,必須具備***同的犯罪故意。而***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同實施犯罪,認識到***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及該行為所導致的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並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圖,不清楚他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性質,二是被他人蒙騙或者處於自己的錯誤認識,在錯誤理解犯罪性質的情況下參與他人實施的犯罪,則不能認定該行為人與他人實施了***同犯罪。
我把自己的意見從法律方面詳細向辦案人員進行了交流。可是,偵察機關仍就向當地公訴機關移請起訴。
我又將辯護手續交到公訴機關,先後10余次向辦案人員交流,並將自己的辯護意見打印,交給辦案人員,建議將“林木”無罪釋放。經努力,檢察院對“林木”作出依法不起訴的決定,將“林木”釋放回家。
被關押近壹年的“林木”非常感謝,送來了寫有“法律衛士,恩重如山”的錦旗表示謝意。
“林木”有又委托我代理國家賠償部分,並且辦理好委托手續。
我到“天州市”檢察院,交上了“林木”的國家賠償申請。接待我的檢察人員讓我等壹下,便出去了。
十幾分鐘後,這位檢察人員領著我上了二樓壹個辦公室,門牌上寫著“副檢察長辦公室”,辦公室裏有四個人,包括我本人。
剛進門,其中壹人很不客氣的質問我:“妳們律師能夠代理國家賠償案子嗎?”
“能啊。”我回答。
“妳給我拿出法律依據來!”
我看到辦公室的書櫥裏放著壹些書,其中也有法律書,壹直站在門口的我雖然隔著近四米遠,因為我的視力很好,書上的目錄還是看得很清楚的,我就用眼睛往書櫥裏看,看能否從書櫥的書裏找出相關法律規定。
“看什麽看,這是檢察院,不是公園!”
“我辦案不可能隨身帶著書,我想看壹下能否從妳書櫥的書裏能否找到法律規定。”
“我就叫妳給我拿出具體規定來,不要在這裏亂看!”
我再也控制不住自己了,非常生氣的說:“規定妳們自己找,我是代理案件的,沒有義務給妳們上課!”
邊說邊往外走。
和我壹起上二樓的檢察官抓住我的手,不讓我走。我甩開,走出來,乘車回到單位,告訴辦公室的人:“只要是‘天州市’檢察院的電話,就說我不在。”
因為,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後,被申請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答復,否則,申請人可向被申請人的上壹級國家機關申請,到時影響就會擴大,對申請人也不利。
之後的半個月,“天州市”檢察院給我來了多次電話,我都沒接。最後,給我來了壹封掛號信,內容是:王同生律師,請將妳的代理手續交過來。
看到時機成熟了,我交上了手續。
檢察機關做出決定:賠償“林木”14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