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積極應訴,防止重復判決的發生。異地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前往辦理,也可以委托親友或者律師代為辦理。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果訴訟是由外國人提起的,需要確定法院的管轄。壹般來說,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如果被外國人起訴,可以選擇委托被告所在地的律師。但應提供當事人簽字的書面委托書和起訴狀。
訴訟相關程序如下:
1.收集證據,積極應訴。
2.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4.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2)異地訴訟的,可以向受理法院的辦案法官提出管轄異議,時限為收到法院應訴材料後15天,需要同時提交相關合同材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移送管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屬於本院管轄的,不存在轉移管轄問題,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只有依法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所以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轄權。這是對法院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能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起訴時,新的證據:
1是在舉證期限內已經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和掌握的證據;
2、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並具備取得的條件,但因不了解其證據價值而未出示的證據,但法院有說明的除外;
3、當事人明知證據存在,但由於客觀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取得證據的;
4、是反駁對方當事人的主張或證明,並且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的證據;
5.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許可延期的證據,在延長的期限內不能提供。不聽取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背客觀事實。
三。關於司法管轄權的規定:
(1)民事訴訟:
按照規定,被外國法院起訴要看具體情況。簡單介紹如下: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2.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3.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始發地、目的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0.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行為發生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12.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13.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刑事訴訟:
1.刑事訴訟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權限範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的權限劃分。
2、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中的權限劃分。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壹審的基層審級,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分布廣泛,數量最多,離犯罪現場和人民群眾最近。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刑事案件是國家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除核準死刑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第壹審審理的刑事案件,應當是極少數,在全國影響較大,性質和情節特別嚴重的。
3.刑事訴訟審判管轄包括不同級別法院的管轄、不同地區的管轄和特定領域的特殊管轄。設立相關審判管轄是為了更好地區分不同法院的審判管轄,從而明確劃分案件,提高審理案件的準確性。設立特別管轄也是為了方便相關領域案件的審理,賦予相應的權限,提高審判效率。
第四,起訴方式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兩種: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只有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人民法院將原告的口頭陳述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起訴書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書面依據。根本投訴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國籍。職業,工作單位,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體現了雙方的身份,使原、被告具體化。
(二)投訴的主要內容的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原告應當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法律關系事實、爭議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來證明。
在撰寫起訴狀時,原告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和提出這種請求的理由。提供書證、物證的,應當隨起訴狀壹並提交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寫明證人的住址,以便人民法院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記錄原告口頭起訴狀時,必須對上述內容逐壹詢問,並記入筆錄。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接收日期的書面證明。必要時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完成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