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余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主要原因如下:
(壹)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故意殺人”。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判斷“毆打”的核心是是否嚴重危害人身安全。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屬於“犯罪”,不應由防衛人在緊急情況下,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由更不用說進行理性判斷,而應根據具體場景和壹般公眾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在這種情況下,劉海龍先徒手攻擊,然後用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嚴重危及海明的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行為應認定為“傷害罪”。
(2)劉海龍的非法侵犯是壹個持續的過程。在整個案件中,當同車乘客與海明之間的糾紛基本平息後,劉海龍醉酒鬧事。先是下車打了海明壹拳,然後又回到車上拿出砍刀。連續打了海明幾次後,不法侵害升級。劉海龍的砍刀掉在了地上,然後上前抓起了刀。劉海龍受傷後,他仍然沒有放棄進攻的跡象。余海明的人身安全壹直受到劉海龍暴力事件的威脅。
(3)余海明的行為是出於防禦目的。本案中,余明搶到刀後,在7秒鐘內刺擊了劉海龍的5刀,並在追趕時錯過了2刀,雖然有時間間隔和空間距離,但這是壹種連續的行為。此外,余海明停止追逐,返回寶馬搜查劉海龍的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聚眾報復,保護其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擴展數據:
自衛的法律概念:
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壹定損害。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行為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身傷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但仍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防身?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余海明致劉海龍死亡壹案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