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有哪些訴訟權利?a .被害人有權要求檢察院告知其不予立案的決定。b .對人民檢察院不立案決定的上訴權。c .對生效判決的上訴權。e .在中國委托訴訟的權利。被害人有權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有權請求檢察院抗訴。d選項錯誤。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第四十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中國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中國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中國人代為訴訟。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在中國的法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在中國的法人,有權隨時委托在中國進行訴訟。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中國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中國人有權委托中國人代理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在中國的法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在中國的法人有權委托中國人代為訴訟。第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第壹百四十六條被不起訴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核決定,通知不起訴人,並抄送公安機關。第壹百八十二條被害人請求抗辯權。被害人及其法定中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接到判決書後五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在中國的法人的請求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復請求。第二百零三條申訴人及其法定中國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第八十二條法律用語的解釋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壹方當事人,享有許多權利:
(1)申請回避的權利。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法律規定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
(2)提出申訴的權利。偵查人員對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有權提出控告;對於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檢舉或者控告,並要求有關機關立案。
(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4)委托代理人的權利。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6.提起自訴的權利。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⑦提出抗訴申請的權利。被害人不服壹審判決的,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
8.知情權。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送達被害人。
⑨對該判決的上訴權。被害人在接到決定書後的七日以內,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主要訴訟權利是什麽?比如隨時聘請律師的權利、生命健康權、復查鑒定權、不回答與案件無關問題的權利等等。
1.有權自行委托辯護人,有權在法定條件下獲得法院為其指定的辯護人辯護;有權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並有權另行委托辯護人;
2、參加法庭調查,有權陳述被指控的事實,經審判長許可,向證人、鑒定人提問;有權對物證、未到庭聽證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文書進行辨認、鑒定,並對上述證據發表意見;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建鑒定或者勘驗;
3.參加法庭辯論,有權就證據和案件發表意見,與公訴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
4.有權向法庭進行最後陳述;
5.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6.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和裁定提出上訴;
7.有權對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等等。
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以下主要訴訟權利。
(1)訴訟中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2)有被辯護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司法人員有權對自己的合法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提出申訴。
(5)未經法院依法裁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
(六)有權參加法庭審理,了解被指控犯罪的事實和證據。
(7)有權進行最後陳述。
(8)有權對壹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有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而且,他從第壹次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托律師。
論刑事訴訟中被害人與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的異同。這不是畢業論文吧?如果是畢業論文,就得自己做!在圖書館找參考書對妳以後會有影響
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訴訟權利?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享有訴訟權利,具體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過程中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控告,可以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了解相關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和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過程中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征得偵查機關的許可。對於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適用本條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沒有提交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調取有關證據。”
第四十六條:“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與其委托人有關的情況和信息,有權保密。”
公訴案件中被害人有哪些訴訟權利?1.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被害人沒有上訴權,只對壹審附帶民事部分有獨立完整的上訴權。
被害人沒有刑事上訴權,但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只能對判決提出抗訴,不能對裁定提出抗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期限為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人民檢察院收到請求後,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書面答復請求人。
2.知情權就是知道自己為什麽被起訴。
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在調查階段)
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在起訴階段)
申請回避的權利是要求某人不要出席庭審。比如法官是對方當事人的親屬,可以要求法官回避。
在訴訟中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權利
檢查成績單的權利
獲得賠償的權利
起訴侵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