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傅,男,10月5日出生,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住湖南沅陵縣沅陵鎮馮明塔居委會70號。目前在湖南懷化監獄服刑。
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 16 5438+05)第4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處被告人付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壹萬元,限制被告人傅減刑,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人民幣24264元(已支付)。被告不服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03月16日作出(2016)湘刑終字第2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並核準原判。死刑緩期執行期限自2065438年3月18日起至2065438年3月17日止,於2016年5月交付執行。
服刑期間執行判決的變化:無。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罪犯沒有故意犯罪。具體事實如下:
患有精神分裂癥的罪犯傅,目前正在嶽陽監獄接受治療。2016至今,能夠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獄規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到2018三月底,被贊兩次,還剩540分。以上事實,有罪犯的認罪悔罪書、罪犯鑒定表、罪犯鑒定獎懲統計臺賬、罪犯獎懲鑒定表、罪犯減刑鑒定表予以證實。
綜上,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壹款、第五十七條第壹款之規定,建議將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特提請審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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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