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駕駛血液酒精含量為180 mg /100 ml的機動車屬於醉酒駕駛,量刑標準需要根據具體的犯罪情況來確定,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第壹種,醉酒駕駛無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無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6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
二是醉酒駕駛致人重傷壹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脫逃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緩刑條件的,可以判處緩刑。
壹、醉酒駕駛的認定:
此外,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布的《汽車駕駛員血液和呼出氣體酒精含量閾值及檢驗》(GB19522—2010):
飲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駛是指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二、醉酒駕車構成犯罪的刑事處罰如下:
(1)危險駕駛罪:
如果行為人明知酒駕違法,會危及公眾安全,卻無視法律,則構成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1,追賽車,情節惡劣;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交通肇事罪:
1.行為人明知醉酒駕駛違法,將危及公眾安全,卻無視法律,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1) 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註意,這裏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照這個標準,財產直接損失不足30萬元,或者損失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不構成本罪;
3、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是無牌照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三、醉酒駕車可以判處緩刑的條件:
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或者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從刑期上適用緩刑,但是否可以宣告緩刑要看具體案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四、酒後駕車的行政處罰: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其戒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其戒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3、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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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壹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狀態下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宣告緩刑: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133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3-1條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