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履約保證金由誰支付?
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履約保證金應向誰交付。表面上看,履約保證金與合同的履行密切相關,似乎應該由采購方收取,但這是片面的。政府采購具有公共政策的功能,應當全面而具體,包括履約保證金的管理。集中采購機構不應讓履約保證金成為采購人隨意處置中標人的武器。
事實上,存在采購方不當使用履約保證金的情況。比如以履約保證金作為威脅條件,迫使中標人增加或變更部分合同內容,用履約保證金沖抵合同預付款。合同執行後,履約保證金被拖延或占用。從這個角度來說,履約保證金應該由集中采購機構來收取,這樣才能保持操作的壹致性和連貫性。集中采購機構作為中介,可以從公平的立場正確處理履約問題,同時便於對采購方和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履約保證金有什麽特點?
1,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該條款只有在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情況下才有效。招標中未明確規定的,中標後不得追加。這樣維護了招標中邀請的真實性和投標人的權益,項目招標人可以根據自身條件選擇是否投標該項目。因此,履約保證金是有選擇性的。
2、履約保證金不同於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保證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主要保證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當承包商成功履行其義務時,招標人必須全額返還給承包商。履約保證金的作用是在承包商違約時補償招標人的損失,即如果承包商違約,將失去收回履約保證金的權利,並不限於此。
約定雙倍返還或者具有定金特有屬性的內容,符合定金法律規定的,為定金;如果沒有出現“定金”二字,也沒有明確約定定金性質的違約金的適用,那麽已經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的貨幣質物。如果約定了履約保證金但未支付,則關於履約保證金的約定成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質押合同也是壹種實踐合同,生效條件必須是交付)。
3.履約保證金強調保證招標人或投資者的利益。本保函可以由中標承包商和第三方共同承擔,但必須是招標人認可的壹方才有效,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具有可替代性。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人承擔。為了平衡招標人和中標人的利益,2003年3月11日七部委正式實施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還應當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4.規定了履約保證金的比例,為工程造價的5%~10%。具體實施比例由招標人根據工程造價確定。壹般項目成本越高,比例越低,所以相對固定。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依法辦事。
5、履約保證金必須免於工程造價,僅作為中標人違約時對招標人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有招標能力的法人,且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履約保證金不能作為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履約保證金是獨立的,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收取、保管、執行和返還。
第三,法律咨詢
網友:不提交履約保證金會有什麽法律後果?
律師: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此時,招標人可以選擇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原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原中標人還應當賠償超出部分。《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招標文件中排名第壹的中標候選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拒絕提交的,視為放棄獲獎項目。《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八十五條和《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九條均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退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退還的履約保證金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未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履約保證金可以通過匯票、支票、保兌支票或履約保函等方式實現,金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物價格的10%。以上是誰交了履約保證金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