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開除公職條件,拘役屬於刑事處罰,《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
擴展資料
醉駕開除公職案例:
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法院2017年7月14日披露,該院審結了壹起涉特殊主體的危險駕駛案件,壹企事業單位員工林某因醉酒駕車被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因犯罪被判刑罰,林某還被單位開除了公職。
據了解,林某大學畢業後通過考試順利進入壹家企事業單位工作,因能力出眾,受到領導器重,被作為擬提拔任用人員。未料,這壹切卻因2016年7月26日的壹起交通事故破滅了。
那天,林某酒後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準備回家,途中與相對方向行駛的蘭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及林某、蘭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認定,林某、蘭某負事故同等責任。事後,民警對林某進行了酒精測試,並對其抽血化驗,委托鑒定機構鑒定,經鑒定,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6.91mg/100ml,屬於醉酒駕車。
庭審上,林某表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後悔不已。而其辯護人則認為林某情節極其輕微,危害不大,應本著教育、懲戒的原則,對林某免於刑事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林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願認罪,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前述判決。
廈門網-福建龍巖:壹公職人員醉酒駕車獲刑兩個月並被單位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