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因大赦而免於懲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二、醉駕免於刑事處罰與不起訴的區別如下:
1,它們性質不同。
醉駕免予刑事處罰,針對的是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人;不起訴的對象包括不構成犯罪,指控犯罪證據不足或者存疑,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
2.做出判斷的權威是不同的。
醉駕由法院免予刑事處罰,而不起訴的決定由檢察院作出。
3.兩者做出判斷的時間不同。
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於案件審理階段,不起訴適用於審查起訴階段。
4、兩者流程不同。
醉酒駕車免予刑事處罰,是因為醉酒駕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免予起訴條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者不適合起訴,而不將案件移送法院審理的終結訴訟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