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移動停車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目的不是為了上路行駛,而是移動停車位,未發生重大事故。
2.特殊情況:由於事發突然,情況緊急,有特殊情況需要駕駛機動車,未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3.主動放棄駕駛:醉酒駕車行駛壹定距離後,主動放棄駕駛,無重大交通事故。
4.隔三差五的酒駕:飲酒後,將車停在酒店門口,隔幾個小時或過夜回酒店駕駛,但血液中酒精含量仍達到酒駕標準。
5.還沒開車出去:酒後駕車的司機在開車出去之前在路上開車被抓。
6.被酒駕追尾:在酒駕的情況下,即使被告血液酒精含量低,發生交通事故,追尾方也要負事故全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車輛駕駛員血液和呼吸酒精含量的閾值和測試4.1酒精含量閾值。
車輛駕駛員飲酒後或酒後駕駛血液中酒精含量閾值見表1。
表1汽車駕駛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mg/100mL)
酒後駕車≥20,< 80
酒駕≥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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