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能撤案的壹般是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是不能撤案的。如果當時報案人因當初掌握情況不準或者警方認定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而撤案的,報案人在發現新的情況或者新的證據後,可以再次報案。
2、在行政案件中,特別是大家常見的故意傷害輕傷以下的治安案件,警方認為可以不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的,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撤案。如果被害人再次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八條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案例: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成功和解撤案
當事人陳某於2013年和白某發生爭執,在推搡過程中將白某推到在地,白某喊痛,陳某便打了110和120將白某送到醫院,經檢查白某三根肋骨骨折。陳某被帶到派出所了解情況後被取保候審,之後未在關註此事。直到2014年接到檢察院的電話即將起訴到法院才開始著急,通過家人找律師。
接受此案後張藝律師先到檢察院閱卷,聯系主辦檢察官說明本案當事人陳某在本案中主觀惡行小,系當事人之間因發生口角升級引發的推搡導致,被害人有壹定的過錯,陳某也沒有想致此嚴重後果的發生。
且陳某年紀輕輕,正值與女友談婚論嫁的階段,若起訴到法院將對陳某的人生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檢察官了解到陳某主觀惡性不大,產生的後果不是太嚴重,願積極賠償對方與對方和解,便給他壹個機會,將案件發回偵查階段。
案子回到派出所,由於受害人白某不願與陳某聯系,我便主動聯系白某,表示理解白某的痛苦,說明陳某願意積極賠償和解的意圖,白某提出要在賠償醫藥費的基礎上,要賠償壹定數額的醫藥費。經過幾次協商,達成了雙方都接受的數額,白某為當事人陳某出具了諒解書。
至此在偵查階段,派出所做出了此案撤案的處理。
由於本案律師的努力,偵查和檢察機關的細致、寬大,此案沒有為陳某留下案底,對他正處於談婚論嫁階段,積極賠償和解,撤銷案件是最好的結果。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參考資料:
巴中市公安局-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