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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絕接受律師的指派。

拒絕接受指定辯護律師怎麽辦?

壹、拒絕接受指定辯護律師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六十五條規定,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當庭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布延期審理。

被告人請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重新開庭後,被告人拒絕委托新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再次出庭為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1)如果被告是成年人,可以給予許可。但是,被告人可以不再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即強制指定辯護),不予準許。

上述規定規定了壹般指定辯護對象兩次拒絕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然後自行辯護的權利。強制辯護的對象只能享有壹次拒絕指派法律援助律師的權利,不能第二次拒絕指派法律援助律師。

二、指定辯護律師的適用範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無力聘請辯護人的,司法機關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壹般指定辯護人要考慮三個因素:壹是案件的復雜程度;第二是案件的嚴重程度;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辯護能力。

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於審判階段,指定辯護人只能是律師,而且應該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法院在下列三種情況下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在公訴人出庭的案件中,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目的是增強被告人的辯護能力,使其能夠平等地與控方對抗。

2.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由於這些被告人身體有殘疾或受年齡限制,很難充分行使辯護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給予他們特殊的保護。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這主要是因為死刑是剝奪人的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所以我們應該對死刑采取極其謹慎的態度。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對於確保無辜者被殺得好,保護公民合法的生命權,具有重要意義。

3.被告人什麽時候可以委托辯護人?

公訴案件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所謂“公訴案件”,簡單來說就是人民檢察院依法負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包括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終結的案件進行偵查,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因此,當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時,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可以開始充分行使辯護權。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終結後,根據人民檢察院內部分工,由偵查部門將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決定,犯罪嫌疑人從此可以委托辯護人。為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偵查終結。

因此,公訴案件偵查終結後,犯罪嫌疑人不僅有權立即委托辯護人,而且有權及時被人民檢察院告知可以委托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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