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61條采用列舉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應當予以處罰。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2)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是罪犯。(三)在住所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6)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七)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報送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壹般情況下,刑事訴訟中最長羈押期限為14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最高可拘留37日。
(漳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