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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趙軍是搶劫未遂還是搶劫既遂?

本案審理過程中,鑒於兩被告人搶劫貨車的事實,公訴機關只出示了兩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出示其他證據。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沒有提出異議,認為兩被告人搶劫貨車司機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趙軍、宋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搶劫罪。雖然被告人已經開始搶劫,但是由於其意誌以外的原因導致搶劫失敗,屬於犯罪未遂,可以按照既遂的犯罪減輕處罰。本案中,第二被告是* * *共犯。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搶劫壹輛大貨車的事實,因僅由被告人供述和同案犯供述確認,無其他相關證據,不予確認。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不予認定。被告人宋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犯罪情節輕微,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法院最終認定兩被告人犯搶劫罪,判處被告人趙軍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3000元。判處被告人宋穎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2000元。意見分歧本案審理過程中,對於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搶劫大貨車的事實是否僅由被告人供述和從犯供述予以證實,並無其他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壹種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搶劫大貨車的事實可以認定。本案審理過程中,兩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搶劫貨車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也認為兩被告人搶劫貨車司機的行為構成搶劫罪。同時,與被告人相比,搶劫大貨車的共犯的供述不再是被告人的供述,而是證人證言,可以認定為證人證言,對犯罪事實進行指證。本案中,雖然沒有其他相關證據,但被告人的供述和共犯的供述可以相互證明,也可以認定搶劫大貨車的犯罪事實。第二種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搶劫大貨車的事實沒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證實,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兩被告人雖然對公訴機關指控司機搶劫大貨車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只是確認犯罪事實是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和共犯的供述。但是,共犯的供述不能作為案件的證人證言,因為存在指名供述或者串通供述的可能,無論是自己的還是其他共犯的供述,都只能作為被告人的供述。在這種情況下,相當於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因此,應當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搶劫壹輛大貨車的事實不予采信。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壹切案件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可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就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並提出證據應當“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體現了法律對口供的慎重態度。上述證據運用原則和證明標準都要求我們嚴格審查口供,對其證據效力做出合理判斷。從立法上分析,這壹立法的本意是防止執法人員在不尋找其他證據的情況下,盲目追求被告人的口供,導致刑訊逼供泛濫,造成冤假錯案。這壹規定的後果是對口供證據的證明力施加限制。我們知道,口供具有雙重特征:壹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最清楚,可能是案件最真實、最全面、最具體的證據;另壹方面,由於案件的處理直接關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責,他們會出於各種動機,進行虛假的供述和辯解或者進行虛假的檢舉和揭發。壹方面是壹種證據,有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另壹方面具有抗辯性質,是訴訟權利的行使。所以,表白的真要素和假要素是並存的,有時候可能都是假要素。口供本身的這壹特點,也要求我們從形成過程、內容、動機、相關程序等方面與案件中的其他證據進行核實。第壹,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在性質上不屬於證人證言。所謂被告人供述,是指被告人在承認犯有某種罪行時,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所謂證人證言,是指獨立於犯罪行為的第三方就其直接或間接感受到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兩種不同的證據,不應混淆。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被告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結果與他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所以他的陳述往往帶有壹定的虛假性;證人是案件的“局外人”,壹般與案件結果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壹般能客觀公正地陳述案情。* * *犯罪人與被告人就被指控的犯罪所作的供述,是被告人的供述,不是證人的證言。這是因為,從他參與訴訟的情況來看,他是作為被告參與的,而不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從訴訟結果來看,他與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因其陳述受到刑事處罰。所以,因為* * *罪犯和被告人所做的供述,只能是被告人的供述,而不是證人的證言。第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互為證據。在處理兩人以上能否根據被告人的供述定罪的問題時,另壹個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如何理解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只能根據被告人的供述”的規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定罪”是指只有壹個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定罪,或者兩個以上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定罪。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筆者認為,共同被告人陳述相同犯罪事實的供述,不能作為證人相互作證。首先,在* * *同罪的情況下,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不能確定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雖然* * *罪犯相互證言的壹致性,使得口供朝著真實可靠的方向前進了壹步,但是僅僅通過相互證言,其真實可靠性仍然不是很確定。相互證據的壹致性不代表口供的真實性。用口供證實口供,無異於用壹個不確定因素證明另壹個不確定因素,其結論仍然會是不確定的。其次,被告人主觀上有* * *的故意,客觀上有* * *的同事。他們對同壹* * *犯罪事實的陳述通常是“妳中有我,我中有妳,妳中有他”,彼此形成壹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同案被告人是同壹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其所作案件的處理結果都不壹樣。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只能認定為被告人的供述,即被告人自己承認犯罪事實。被告人對事實的認可並不能免除公訴人的舉證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除了被告人的供述,還應該有其他相關證據,如被害人的陳述、現場物證、其他證人的證言等。只有相互印證,才能認定犯罪事實,才能對被告人定罪。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只有被告人供述,根據“疑罪從無”原則,不能認定犯罪事實。因此,本案中,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搶劫大貨車,僅有被告人供述和同案被告人供述,無其他證據支持,不能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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