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犯罪嫌疑人,那做的不是詢問筆錄,而是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是針對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是訊問,而不是詢問,二者是有區別的。
去做訊問筆錄未必如果沒有拘留,那不必有事,要看公安機關最終調查的情況,只是有嫌疑,最終是否有犯罪行為,要經過公安調查,如果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那偵查完就結束了,不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公安認為有犯罪行為且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會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提起公訴,最終由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壹百壹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壹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壹百六十壹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擴展資料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審查起訴的內容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壹)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