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當防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進行反駁、辯護、辯解;
2.委托辯護,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
3.指定辯護只適用於審判階段,指定辯護人只能是律師。
刑事案件的辯護程序有哪些?
1.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制作上述人員名單,註明其身份、住址、通訊地址等。,並說明擬證明的事實,在開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師接到開庭通知後,應當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壹不能出庭的,應當及時與法庭聯系,申請延期開庭。律師收到兩份以上開庭通知,只能按時參加其中壹份的,律師在開庭前發現重要證據線索,需要進壹步調查取證或者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出庭的;
3.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請求法院變更開庭日期;
4.協助被告申請回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防衛的方式和防衛人的範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