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搞清楚壹個前提性問題:花錢請律師到底有啥用?律師到底能做哪些工作?
下面我會用盡可能通俗易懂的話給大家介紹:
請律師的第壹個作用,是去看守所會見嫌疑人。
所謂會見,就是律師拿著執業證、 介紹信等材料去看守所見犯罪嫌疑人,當面和犯罪嫌疑人聊壹聊案件事實情況,從中獲取案件信息。
我為什麽把刑事律師的會見作用排在第壹位?
因為會見可以說是專屬於律師的權利。
家人被公安機關拘留後,家屬都會擔驚受怕、心急如焚。為了見壹見家人或者了解裏面的情況,找關系、托人情、問辦案人員,各種辦法都用上,但得到的答案基本都是“去請個律師吧,讓律師去見”。我們之前有個委托人,兒子因為涉嫌詐騙罪進去之後,壹大家子人跑到看守所的外墻外面高喊兒子的名字,希望兒子能夠聽到,彼時的場景令人動容,也頗為心酸。
家人在看守所裏面過得怎麽樣?吃穿用度缺不缺?精神狀態好不好?這些情況作為親屬都沒有辦法直接知曉,只能讓律師通過會見去了解情況、去傳達關切。同時,墻內人也會擔心墻外人的情況:家裏人過得好不好?孩子上學正不正常?妻子情緒怎麽樣?父母身體好不好?這些情況也只能讓律師向嫌疑人傳達。
_ 從這點上說,律師起到了嫌疑人和親屬之間信息傳播媒介的作用,是個傳話筒。通過律師去會見,能夠傳遞親人問候、穩定親屬心態,避免兩眼壹抹黑。
除了上面的人道主義作用外,更為重要、也更為專業的是,律師可以通過會見全面了解案件事實,以便開展有效辯護。
大家應該都有這樣的經驗,壹個人說話,另壹個人記錄,記錄的內容和說話的內容很有可能是有出入的。
公安機關辦案也是同樣的場景,嫌疑人說的內容和辦案人員記的內容可能是有出入的。辦案機關做的訊問筆錄並不是像錄音壹樣逐字逐句地原封不動反映嫌疑人所述情況,而是經過加工整理的——加工整理成了“壹問壹答”的形式。辦案機關在加工整理筆錄的過程中,是否全面、如實記錄?有沒有選擇性記錄——只記能定罪的內容,不記無罪或者輕罪的內容?有沒有改變嫌疑人所述?這就難說了。
辦案人員記完筆錄之後會讓嫌疑人簽字,細心的嫌疑人可能還會逐字逐句看筆錄記的有沒有出入,而粗心的或者沒有經驗的嫌疑人,可能看都沒看就直接稀裏糊塗簽字按手印了,導致筆錄內容不符合客觀事實並且對自己不利。
這些情況其實還算是輕微的,更嚴重的情況是,有些辦案機關辦案風格比較“剽悍”、“淩厲”,有些辦案人員急於求成,可能會采用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方式獲得嫌疑人的口供。屈打成招、威逼利誘、凍餓曬烤,這些情況在實踐中時有發生,其實並不遙遠。
律師如果不通過會見,當面聽嫌疑人陳述,只能看辦案機關記的筆錄,是很難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評判的。
_ 律師通過會見,面對面地聽嫌疑人自己陳述案件事實,就案件疑點向嫌疑人進壹步核實、了解,以及詢問是否存在違法訊問的情況,能夠有效地避免冤假錯案。
這裏我舉壹個我參與辦理過的內蒙古的壹個敲詐勒索案:嫌疑人主要從事市政工程的承攬工作,壹般當地以及鄰近地區只要有市政工程項目招標,嫌疑人就會參投。並且會借用頂級資質參投,中標率很高。中標之後嫌疑人有時會自己做,有時也會主動聯系排名第二的投標方,提出只要第二名給自己壹筆“成本費用”,自己就退出。嫌疑人在當地名聲不好,被同行稱為“標販子”,也正因此被舉報敲詐勒索。當地公安機關認定敲詐勒索數額55萬元,***兩次行為,壹次是5萬,壹次是50萬。按照當地規定,量刑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們把辯護重點放在了第二筆50萬元的交易。公安機關的筆錄顯示,是嫌疑人主動聯系的第二名並且報價50萬元,交易地點在迪歐咖啡館。但我們通過仔細閱卷發現,嫌疑人提到自己接到陌生電話之後去了鄰近市的招標代理公司,對方稱要與自己商談,但到了電話約定的地點後,對方沒人過來。對於該事實筆錄上只是壹筆帶過。
此時距離開庭只有幾天的時間了,我們當天就買了去內蒙的機票,約了次日的會見。經過會見果然發現了重大突破口,嫌疑人稱在自己從鄰近市回來之後,對方又聯系了自己壹次,約定在當地壹個咖啡館見面商談,後來嫌疑人就讓自己的朋友去和對方商談了。嫌疑人陳述的這壹線索非常重要,這就意味著到底是嫌疑人主動聯系的第二名還是第二名主動聯系的嫌疑人就說不清了,也就是說,綜合全案證據沒有辦法排除第二名主動開價要求嫌疑人退出中標的可能。我們提出了這壹觀點並且獲得了法庭的采納,最終法院僅認定第壹筆5萬元的敲詐勒索,判決被告人3年有期徒刑,辯護取得巨大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