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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幫我翻譯下壹篇關於法律的英文文章?

罪犯偽證罪:律師在概念、構成與真實之間的選擇

新英格蘭法學院的唐納德·利斯科夫

“刑事訴訟的功能是發現並確定對被告的指控的真假。”

壹.導言

美國的刑法體系能夠負擔每壹個貧血的罪犯的合法權利。在代表委托人的過程中,辯護律師受法律法規、判例法和美國律師協會(ABA)公布的道德準則的約束。刑法制度的目的有兩個:第壹,確保罪犯享有公平審判的權利;第二,確定真相。為了成功起訴此案,必須排除合理懷疑,確定被告有罪。在實驗中,證詞和事實來自目擊者。從這個證詞中,事實的實驗者有希望確定真相。在大多數情況下,適當的系統功能。然而,偶爾客戶的權利、他們的律師的義務和系統尋求真相的作用會變得直接對立。客戶偽證是這些對立力量將辯護律師置於不舒服境地的領域之壹。

如果有,做筆記分析辯護律師面對當事人偽證時的義務。根據專業行為(示範規則)和各種司法意見審查這些義務。

二。談到律師的義務,當他或她“合理地相信”委托人有意提供虛假證詞,但委托人沒有這樣做,並明確說明他或她的意圖

自願做辯護律師有以下合理信念:當事人的證詞可能是偽證?風格法則3.3?規定“律師可以拒絕提供其合理認為錯誤的證據”。文體規則將“合理的信仰”定義為“律師在討論中所相信的事情之壹,情況是信仰是合理的”。因此,根據規則3.3?來自律師的證詞客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偽證拒絕提供這樣的證詞從任何武斷的權威。不幸的是,其他模型中的引用控制供應,其他法律機構表明,解決這個問題是如此容易。

A.假設

律師代表因盜竊未遂而提起訴訟的客戶。當事人告訴律師,他或她是無辜的,絕不會參與盜竊,盡管當事人承認案發時他或她就在附近。客戶第二天被逮捕,受害者的身份得到確認。律師認為受害人的證詞可以抹黑。當事人告訴律師,搶劫發生時,他正在附近的街道上行走。雖然證人不可能證實當事人的證詞,但律師計劃讓當事人在實驗中作證。現在,在實驗的前兩天,他將為盜竊發生時家庭的睡眠客戶端狀態作證。客戶的家離犯罪現場有20英裏。律師應該怎麽做?

B.律師的選擇

當辯護律師只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委托人的證詞可能構成偽證罪,但“不知道”這實際上是錯誤的,有幾種選擇。第壹,律師什麽都做不了。律師可以在不違反風格規則3.3的情況下向陪審員陳述和辯論委托人的證詞?因為它的供應不是必須的。這可能是辯護律師的最佳選擇。鵝Appel,爭論精液委托人偽證案,無話可說。艾奧瓦州訴懷特塞德案的代理首席檢察官說,“在大量的案件中,律師可能對證人的誠實有所懷疑”。如果律師不確定證據是錯的…他應該把證據放進去。因此,根據風格規則3.3?律師可以提出可疑的證據,而不用擔心受到懲罰。根據假定的事實,律師似乎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當事人會作偽證。然而,律師可能會告訴客戶作證,並向陪審員辯論這壹證詞。

第二個選擇是試圖勸阻那些提供證詞的客戶不要讓律師懷疑他們有偽證。幾乎所有的評論家、判例法和道德規範都同意律師“應該設法說服委托人抑制偽證”..."根據《示範規則》第1.2 (d)條,"律師可與委托人討論所有擬議行為的法律後果,並可建議或協助委托人做出誠實可信的努力,以確定法律的有效性、範圍、含義或適用"。因此,即使律師決定提供可疑的證詞,他或她仍應設法勸阻提供偽證的當事人。律師應該告知委托人偽證罪的犯罪性質,在反詰問和此類證詞過程中,可能會提出其他陷阱問題。

美國律師協會概念和職業責任委員會表示,“如果律師得知委托人打算在法庭上作偽證,律師必須告知委托人作偽證的後果,包括向法庭披露律師的義務”。此外,示範規則1.2 (e)規定,"當律師知道委托人期望其他法律規則不允許的專業行為或協助時,律師應與委托人協商對律師行為的相關限制"。然而,當律師對委托人的偽證只有合理的信念時,律師不得告知委托人他們有義務向法院披露可疑的偽證。

規則1.2 (e)僅適用於其律師“知道”的當地客戶的偽證[FN36]。律師做偽證,只信不疑,缺乏實踐知識。因此,示範規則1.2 (e)不適用於律師只有“合理的相信”時委托人提出的偽證。同樣,必須揭示的是,美國律師協會供應353的官方觀點不適用於缺乏知識的律師客戶的證詞偽證。

雖然風格規則3.3?提供壹個律師小心翼翼地拒絕提供他或她合理認為是錯誤的證據,仔細分析就會發現,拒絕並不是壹個可行的選項。風格規則供給中其他律師的道德侵害可以拒絕提供這壹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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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DNT & gt;c .委托人的法律和憲法賦予的作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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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DNT & gt;“在刑事案件中,律師遵守委托人的決定,與律師商量後……委托人是否作證。”盡管《示範規則》1.2 (a)對《示範義務規則》1.2 (d)和(e)進行了限定,但這些規則僅涉及律師對客戶的擬議行為有“實際了解”的情況。因此,其中律師願意考慮委托人有意作偽證的合理信念,示範規則1.2 (a)要求律師遵守委托人的作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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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DNT & gt;規則1.2 (a)命令律師遵從委托人作證的決定必須在邏輯上取代示範規則3.3?。示範規則1.2 (a)作證說明律師有義務以必要的語言(“意誌”)尊重委托人。另壹方面,風格法則3.3?提出使用任何語言(“可能”)的律師可以拒絕提供涉嫌偽證。因此,當偽證的證詞被懷疑是當事人時,律師並沒有謹慎地拒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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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做了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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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DNT & gt;在Rock訴阿肯色州壹案中,最高法院堅持認為,“不可能懷疑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有權站在證人席上為自己辯護作證”。據此,法院裁定對第5、6和14條進行修正。另壹方面,解釋了罪犯作證的權利不包括作偽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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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替代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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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DNT & gt;因此,問題仍然存在:壹個律師如何在道德上遵守模式規則3.3,律師可以合理地認為拒絕作證是錯誤的?s聲明?律師有三種可能的選擇。可以說,每壹個都沒有解決偽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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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DNT & gt;第壹,律師如果意圖使委托人對合理的信念作偽證,可以從陳述中尋求讓步,並從模式規則中尋求許可,以撤回供應1.16 (b) (1)。在考慮允許律師讓步時,法院是否有可能考慮各種因素,包括與實驗的接近程度、退出的原因以及對客戶的所有不利影響?然而,即使法官允許律師做出讓步,也沒有解決偽證的問題。被告將保留或被指派新的建議。假設被告仍然想提供同樣的證詞,他或她可能會對他的新律師不那麽坦誠。因此,如果證詞實際上是錯誤的,所實現的只是第二個律師不會知道如何協助作偽證。

第二種情況是,新律師會合理地認為當事人打算在將來作偽證,並且也會讓步。法院可以拒絕這壹請求。法院沒有屈服於代表律師的反復訴訟。這壹過程只會減緩已經超負荷的司法系統。因此,第二個律師在第壹個律師開始的地方結束了。此外,撤退充滿困難,因為當律師提出讓步時,法官經常會詢問原因。根據文體規則,律師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秘密。所以律師可能只會告知法庭有道德問題。律師可能永遠不會表現出願意為自己的信仰做偽證。在這些案件中,沒有得到通知的法官更不可能批準律師提出撤訴。

另壹個選擇了它,這樣律師就可以披露對法庭提出的偽證。不幸的是,如果律師選擇這種補救措施,他或她將很可能違反示範規則1.6。規則1.6規定,律師在其委托人代理期間接受的所有信息必須保密,未經缺席委托人同意不得披露。雖然這些信息可能會讓律師認為客戶打算作偽證,但這些信息是受保護的。根據示範規則3.3 (b),保密示範規則1.6的義務只有在律師“實際知道有必要避免協助犯罪或委托人欺騙”的情況下才可能被違反。因此,泄露機密信息律師,僅基於合理的信念,客戶意圖作偽證,不當暴露受示範規則1.6保護的機密信息。

律師A最後的選擇是使用所謂的“敘述法”。1971,這個補救措施是ABA采取的。雖然在1979中從標準中刪除了這壹部分,但審查是有用的,因為法院今天仍然使用“敘述”。根據第4-7.7部分,律師指示委托人以敘述的形式就律師認為是偽證的所有事件作證。律師和當事人之間沒有問答交流。雖然提出了所謂的偽證罪,但律師沒有協助介紹。然而,當地的客戶誰想要使用“敘事”只有實際知識的律師想作偽證。標準適用只是“被告人承認犯罪成立,律師獨立調查確立es的辯護律師事實的,承認屬實”。

在1983中,從文體規則的采用來看,敘事方法作為壹種可行的建議選擇被拒絕。美國律師協會在起草文體規則時,沒有采用敘事的方法。相反,塑造規則的評論3.3拒絕敘事方法。評註解釋說,敘述“服從客戶對信息的隱含披露,並得到建議”。實質上,美國律師協會認為,敘述方法違反了示範規則1.6建立的保密要求。此外,ABA官方觀點353和美國最高法院在沒有任何東西訴懷特塞德壹案中明確拒絕使用敘事。因此,對於那些采用文體規則的司法管轄區來說,敘事不是壹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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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樣式規則)

E.地位和聯邦判例法

在sanborn訴state壹案中,法院指出,"律師的任務不是確定有罪或無罪,而只是提出證據,以便任何其他法院或陪審團能夠這樣做"。因此,律師不應該決定什麽是真的,什麽不是,除非有強制性的支持他的結論。“當律師拒絕遵循模式規則3.3時?在提出委托人的證言時,他(她)實際上是委托人針對未犯之罪(即偽證罪)認定了犯罪。僅僅基於律師的信念,委托人就會作偽證,被剝奪基本的憲法權利。桑伯恩法院還斷言," M .根據壹名被告的相互矛盾的陳述來懷疑或確定被告的證詞是錯誤的"。因此,僅相信或懷疑委托人作偽證的律師不得拒絕提供這種證詞。風格法則3.3?信仰不足以克服委托人獲得咨詢、有效援助、作證權和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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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DNT & gt;幾個聯邦法院處理了這個憲法問題。這兩起巡回法院的案件尤其引人註目。第壹,美國的前rel。威爾科克斯訴約翰遜,涉及壹起刑事強奸案。在第壹次實驗中,被告被判犯有強奸罪。隨後,他獲準重審。在第二次實驗後的盒子狀態中,被告和他的律師爭論被告是否會作證。律師向法庭建議,如果她的委托人作證反對,她將會讓步。根據她的行為,律師認為被告會作偽證。這時,法官通知被告,如果他堅持作證,將允許他的律師讓步。此外,法官告知被告,他必須代表自己測試其余部分。被告決定不作證,陪審團判定他犯有強奸罪。第三巡回法庭繼續“威脅建議在此受到侵犯的被上訴人不僅糾正第六權利的喪失,而且作為杠桿從被上訴人那裏撬開他的合法權利作證”。法院沒有發現證據表明被告有意作偽證,並認為“律師不得自願為壹個只有確鑿證據才是無辜的委托人的抗議作偽證。”這樣做會破壞我們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將要討論的是,最高法院在“什麽也不做”壹案中堅持認為,律師的違憲行為不能威脅打算作偽證的委托人撤回或披露偽證。然而,沒有什麽能比威爾科克斯更優越。在威爾科克斯案中,律師至多有理由相信她的委托人會作偽證。另壹方面也沒什麽,可以找律師的客戶偽證實務知識。因此,在Wilcox類型的情況下,集合中沒有不受控制的內容。

第二個聯邦案件是懷特塞德訴斯庫爾案。在懷特塞德,什麽都沒有。第八條巡回法院依據的事實是,衣阿華州最高法院認定被告有意作偽證,律師有實際知識,當事人有意作偽證。然而,在聲明中,第八條電路聲明它同意威爾科克斯標準。法院強調,僅僅懷疑不足以確定被告會錯誤地作證。

F.結論

ABA只打算樣式規則3.3?作為對律師的壹種手段(也就是說,壹個退出供給的律師可能會避免作偽證和懲罰)。如果律師拒絕遵循模式規則3.3?提供委托人的證詞,委托人的基本章程所賦予的作證、咨詢和有效援助的權利,以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因此,新的實驗將獎勵給客戶。但是,偽證罪的問題依然存在。當事人不知名的律師會在隨後的庭審中提出偽證。但是,不得對委托人的初始律師進行處罰。從那以後,律師遵循了模式規則3.3?不存在道德侵害。

規則3.3?似乎和罪犯憲法賦予的權利有直接的矛盾。如果ABA單獨制定3.3規則保護律師會怎麽樣?ABA在犧牲罪犯基本權利的同時,對法律職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委托人的憲法所賦予的權利應該在法律代理的最前沿。風格規則中沒有道德義務幹涉顧客基本權利的位置。

根據示範規則3.3,沒有事先分析,律師有權?拒絕提供他或她合理認為是錯誤的證據。風格法則3.3?給律師在面對客戶做偽證的窘境時壹種虛假的安全感。當律師只有合理的信念時,委托人就會作偽證,他們唯壹的補救辦法就是盡力勸阻委托人。如果委托人堅持要作證,律師以後壹定要把委托人的證詞和飽滿熱情的表情壹起呈現出來。

三。律師“知道”委托人有意作偽證。

正確,代表堅持作偽證的被告

A.律師什麽時候“知道”的?

律師知道當事人會提供偽證嗎?這是分析客戶偽證困境時的壹個門檻問題。當前面的分析表明,如果律師缺乏對委托人作偽證的了解,他或她必須出示證據。問題是試圖在“信仰”和“知識”之間劃壹條線。風格規則將知識定義為“可以從情境中推斷出來的實際知識”。因為這個定義有些晦澀,所以倫理委員會和法院承擔了定義“實踐性知識”的責任。因此,最高法院采納了幾個定義來界定什麽構成了當事人對偽證律師的了解。

當委托人明確表示有作偽證的意圖時,壹些法院會推斷出意向律師的知情程度。在nothing訴Whiteside壹案中,美國最高法院指出,“保密律師的義務完全包括委托人的供詞,並不延伸至委托人宣布的參與未來犯罪行為的計劃”。盡管法院先前在聲明中指出,但其他法院也采用了這壹標準。此外,ABA官方觀點353要求,明知的成立“明確陳述作偽證的意圖”。沒有任何跡象表明法院會在多大程度上發現壹個明顯表明的意圖。

參與了愛荷華州謀殺案的審判。懷特塞德和兩個夥伴,為了尋找大麻,去了卡爾文心愛的公寓住了壹晚。懷特塞德和洛夫卷入了這場爭論。愛情讓女朋友去拿他的“碎片”。愛情下了床又回來了。按照懷特塞德的說法,愛情到了他的枕頭下,開始愛他。合理。懷特塞德的愛在她胸口的刺傷。我喜歡刺傷。懷特塞德指控和謀殺。

加裏·羅賓遜律師被任命為懷特塞德的代理律師。懷特塞德告訴羅賓遜,當愛“從床上的枕頭下拔出手槍”時,刺痛就發生了雖然他說服了愛有槍,懷特塞德承認他實際上並沒有看到槍。房子裏沒有找到槍。懷特塞德花了好幾個小時向羅賓遜重復這些事實。實驗前壹周,懷特塞德第壹次表明,他看到了愛情手中的“東西的金屬”。當羅賓遜問及此事時,懷特塞德說:“我是霍華德的廚師,舉個例子就是壹把槍。”如果我不說我看見了,我就是個死槍。羅賓遜認為,如果他出庭作證,這份聲明將是偽證。他表明,為了自衛,有必要對懷特塞德有壹個合理的信念,即“他處於危險之中”。然而,懷特塞德堅持說他看到了“金屬的東西”。這時,羅賓遜告訴懷特塞德,如果做出這個證詞,他會讓步,建議法庭作偽證。

在測試中,懷特塞德作證說,他“知道”愛情有槍,他認為愛情是為了那把槍而來的。提到金屬不是由“物”構成的。懷特塞德被判二級謀殺罪名成立。

上訴,懷特塞德要求他被剝奪公平審判。愛荷華州最高法院拒絕以這些理由推翻定罪。其次,懷特塞德聲稱他被拒絕提供建議和有效的幫助。他向聯邦地區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但遭到拒絕。第八條電路扭曲,授之以令。

在“壹無所有訴懷特塞德”壹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並維持了羅賓遜的行為,而沒有借助“斯特裏克蘭訴華盛頓”壹案中的無效建議。在聲明中,法院斷言“羅賓遜對懷特塞德秋天的陳述,在標準合理的職業操守下,在斯特裏克蘭可接受的範圍內”。

按照法院的說法,沒有什麽案件是帶有明顯的當事人偽證罪意圖的。在得出這壹結論時,法院依據了愛荷華州最高法院的事實調查結果。州最高法院的觀點揭示了“實際知識”標準並沒有被用來確定羅賓遜是否知道懷特塞德會作偽證。

在目前的案例中,建議使人們相信被告的證詞是有充分理由故意不真實的...[d]然後埃芬頓自己的陳述(在他相反的初始版本前面)他必須作證他愛擁有壹把槍。如果他想被赦免,他強烈支持建議的信念,即被告沒有看到槍,然而他打算說他。

沒什麽,最高法院進行了假設分析。羅賓遜對當事人作偽證的意圖有實際的了解。但是,如果愛荷華州最高法院認定這種假設的事實基礎,則遠遠達不到實際的知識標準。艾奧瓦州最高法院認為,只有羅賓遜有誠信,當事人有意作偽證。在沒有任何東西的情況下,美國最高法院應該估計羅賓遜的性格尋求風格規則3.3?。通過安排它這樣做,羅賓遜的行動可能違反了懷特塞德的建議和有效的援助。從未正確應用實踐知識標準的法院從未觸及該案提出的真正問題。

留下許多未解之謎。觀點中關於道德考慮的部分被解讀為壹個宣言。“沒有錯誤:法庭的文章是關於怎樣構成對壹個犯罪委托人暗示他將在沒有法律效力的情況下作偽證的正確反應,這是壹篇純粹的演講...律師、法官、律師協會、學生和其他應該了解的問題還沒有決定。"'

法院正在確定使用不同標準的律師是否具有實踐知識。有些法院采用“確鑿的事實依據”標準,即律師必須有確鑿的事實依據證明其委托人會作偽證。在懷特塞德訴斯庫爾壹案中,最高法院指出,“這將是這壹事實的壹個罕見的例子。律師必須記住,他們是事實,不是實驗者,而是倡導者。在許多情況下,客戶的可信度將是陪審員的壹個問題。”

假設小偷顧客。隨著審判日期的臨近,客戶改變了他的故事,從犯罪現場附近到離家20英裏遠。僅憑這壹點,律師做偽證是否有確鑿的事實依據?客戶最初可能認為真相不會被律師相信。也許律師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委托人想要做偽證。但是,故事中客戶的變化,很可能並沒有給律師這個結論提供堅實的事實依據。最誠實的證人,經過反思,行使律師的理解。當事人過去的壹個變化就是偽證罪先鋒的意圖……(或者真心相信他回憶)他之前忽略的細節。

兩個法院在確定實際知識的標準時,使用了“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在聯邦訴市議員壹案中,被告起訴並進入壹所私人住宅,下令持械搶劫並槍殺了其中壹名居民。槍擊受害者設法開槍並嚴重傷害了搶劫犯。盡管受傷了,強盜還是能逃出房子。受槍傷的被告後來去了當地醫院。為了準備測試,被告被允許與他的律師見面,並去了正在考慮的房子。他斷言,他去那裏是為了自衛討債,並在那裏開槍打人。在實驗後作證時,被告否認他在偷罪犯的房子。被告解釋說,槍傷是他在父親家裏“弄亂”壹些獵槍時自己造成的。辯護律師了解到,這個新版本的被告的故事是在審判期間。律師認為被告的證詞是錯誤的。法院指出,“不可能有合理的懷疑,但上訴人最近發現的借口是制造”。

合理的提問標準是解決偽證困境的明智之舉。偽證是壹種刑事犯罪。為了指控它為刑事犯罪,妳必須已經犯下或至少試圖犯罪。當律師試圖確定委托人的證詞是否是偽證時,律師基本上是被迫就尚未犯下的罪行下決心。律師根據作偽證的想法判定委托人有罪。相反,在事實上沒有謀殺的情況下,指控某人謀殺是不可能的。人們可能被指控謀殺未遂;但是,不存在偽證罪未遂這樣的罪名。因為偽證罪是壹種言語犯罪,而不是身體行為犯罪,所以在這些言語實際說話之前,犯罪不會發生。偽證類似於犯罪威脅。壹個人不能用嘗試的威脅來指控。這是因為在語言真正說話之前,不可能“知道”人們是否會威脅他人。簡而言之,不應該讓律師發現委托人的罪責沒有犯。另壹方面,如果樣式規則願意允許這種行為,就必須有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

律師極難“知道”委托人會作偽證。模型並不統治壹切,判例法確立了所有的明線檢驗。律師應該以有利於委托人的方式解決所有疑問。當事人的作證權和辯護權是我國刑事司法和對抗制的基礎。不應輕易剝奪這些權利。

b律師在知道預期委托人作偽證的情況下的選擇。

即使前面的分析表明實際知情很難確定,我們還是假設律師有實際知情,委托人有意作偽證。根據示範規則,律師的義務不明確。模式規則的有效提供是規則3.3 (a) (2)、(a) (4)和(b)。風格規則3.3禁止律師“在有必要避免協助犯罪或避免委托人欺騙時,向法庭披露重要事實”。而且,“律師不會熟悉提供律師明知是錯的證據。”風格規則3.3 (b)根據規則3.3明確承擔責任。(a) (2)和(4)對於受該規則保護的客戶信心至關重要。因此,根據風格規則,律師的客戶的信心不會保護壹個作偽證的客戶,這是事實。

如前所述,文體規則將“熟悉”、“知識”或“知識”定義為“實用知識”。雖然從示範規則第3.3條看來,律師必須披露他們對其委托人作偽證的意圖,但他們有義務對令人困惑的規則作出評論。在“壹個罪犯的偽證下”壹節中,評論列舉了幾種可能解決客戶偽證問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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