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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偵傳喚是什麽意思?

被刑偵傳喚,意味著與案件有關。傳喚的本質是公檢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人自行出庭的訴訟活動,其目的是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傳喚是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措施。刑偵傳喚壹般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違法犯罪案件時,將犯罪嫌疑人或者違法嫌疑人帶到辦案場所的壹種程序。傳喚通常持續12小時,最長不超過24小時。這期間會有兩個結果,壹個是釋放,壹個是發拘留證,拿錯拘留。違反的是治安拘留,涉嫌犯罪的是刑事拘留。如果是刑事傳喚,後面會刑事拘留。可以委托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介入,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證據開展有針對性的有效辯護工作,爭取從輕處罰,在符合壹定條件的情況下盡可能爭取取保候審和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公安局什麽時候可以強制傳喚?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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