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辯護律師和訴訟代理人有什麽區別?
1,根據不同。
刑事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依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者法院的法定指定。
刑事代理人參與訴訟只能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
2.訴訟地位不同。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辯護,不受被告人的約束。
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而是依附於被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意誌從事活動。
辯護律師的地位與代理律師的地位截然不同。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意誌的影響,也不受法院、檢察院等個人團體的幹涉。後者必須在委托人依法授權的範圍內經營,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與被代理人的行為具有同等效力,而且承擔委托人產生的壹切法律效力。
3.訴訟任務不同。
刑事辯護承擔辯護職能,即反駁檢察機關的控訴,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
代理的職責是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4、適用範圍不同。
兩種客體的訴訟利益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公訴案件被告人。
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
5.權利的內容不壹樣。
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所規定的廣泛權利,如會見權、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有些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享有的。
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是被代理人授予的,不能超越被代理人的權限範圍。
6.權限範圍不同。
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的問題,即使所謂授權也只是為了使辯護人能夠參與訴訟。
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種權限範圍內參加訴訟,必須授權決定。
7.活動名稱不同。
辯護人在調查取證、提交答辯書等活動中使用自己的名義。
刑事代理人在訴訟活動中使用被代理人的名義。
8.對象是不同的。
為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設立辯護人。
為自訴人、受害者和民事訴訟當事人設立訴訟代理人。
9.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方式不同。
辯護人除了接受委托外,還可以通過法院的指定進入訴訟程序。
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委托人委托進入訴訟的。
二、防衛人的範圍是什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充分保證被告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辯護權。但是,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被判處緩刑,刑期尚未執行的;
(二)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有壹個簡單的方法可以區分辯護律師和訴訟代理人。在民事案件中,律師通常被稱為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有律師,律師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辯護律師的主要任務是為犯罪嫌疑人爭取較輕的刑事處罰,代理人則是維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